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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证金
管理制度
新编
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德期货经纪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一德期货经纪(以下简称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客户及与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以下简称非结算会员)的利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方法、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方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
结算业务试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证金,指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为了进行期货交易、交割、结算而存放于公司的资金,属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所有。
第三条公司从事保证金管理工作及相关岗位人员须遵守本制度。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保证金账户包括公司和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公司在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非期货公司)的
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指公司和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包括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
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专用结算账户是指期货交易所为公司开立用于期货交易结算的期货交易所内部账户。内部资金账户是指公司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结算的公司内部账户。期货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非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本人或本单位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公司在同一家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只能以公司及分支机构名义分别开设一个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公司统一开立、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
擅自开立、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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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在开立、变更期货保证金账户当日,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向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平安存管监控机构报备,公司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须经过公司审批后,
报监管部门备案,公司在报送备案信息日后的第二日方可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公司开立、变更、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后须依据规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及非结算会员。第七条公司结算部门在客户与公司签署经纪合同、非结算会员与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后,为每一客户或非结算会员开设内部资金账户,用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核算、日常结算处
理。结算部门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开立内部资金账户后,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备案。第八条客户或非结算会员在使用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须在公司进行账户登记,经公司确认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平安存管监控
机构前方可使用。
客户或非结算会员变更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须在公司重新进行账户登记。第三章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开管理,专户专存,执行保证金封闭管理。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存放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除用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交易、交割等期
货业务结算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条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统一调拨。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结算银行为主办结算银行。公司须在主办
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间相互划转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公司根据需要,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累方案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方案入金额。
第十一条除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出金及以下两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一)公司为收取手续费、利息,划回代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垫付的款项等,从保证金封闭圈向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划款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划拨资金专项说明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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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为满足客户及非结算会员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及非结算会员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在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与主办结算银行
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款,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客户穿仓时须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须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公司在支付交易所席位费、年会费、 费或代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垫付相关费用等,可将自有资金划入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四章结算准备金和结算担保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结算准备金是公司为交易结算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结算担保金是由公司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该交易所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期货交易所规那么,使用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确保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以及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
金平安。
第十四条公司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为保证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在同一时点、不同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必须每日监控公司结算准备金的变动,在各交易所之间统一调拨、合理配置资金,保
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
结算担保金分为根底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根底结算担保金是指公司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公司结算担保金中超出根底结
算担保金的局部,随公司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结算担保金应当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
缴纳。当结算担保金缺乏时,公司根据交易所通知在新季度的第5个交易日前将补交数额划入结
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非结算会员保证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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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及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存放在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归非结算会员所有。除用于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结算协议约定标准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准备金,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以自有资金交纳。当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协议约定的标准时,结算部门应当及
时下达追加保证金通知,非结算会员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平仓的,公司有权强行平仓。
第十八条当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结算部门须在当日结算前向交易所和保证金平安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对非结算会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并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公司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结算部门须将调整后的保
证金比例及时按约定的方式通知非结算会员。
第二十条公司对非结算会员存入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非结算会员设立内部资金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非结算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
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公司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其客户出入金,只能通过该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第六章出入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平安、准确、快捷的原那么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第二十三条入金是指从客户或非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向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向客户或非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指定的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必须经过公司登记确认。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出入金须通过开立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
户与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
理出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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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以货币资金增加保证金,以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到账确认为准;客户以有价证券在交易所充抵保证金,以在相关交易所办理完充抵手续后,并在公司在
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上增加相应资金后,确认为资金到账。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和结算部门有权对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入金进行审核确认,在对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来源有疑义时,有权要求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明,并报
告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对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其说明的真实
性负有保证义务。
第二十七条客户及非结算会员入金到账后,由公司财务部门通知结算部门并及时在交易结算系统增加客户及非结算会员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书面、 、 、银期转账等方式出金。
(一)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通过书面方式出金的,由其指定的资金调拨人到公司办理;
(二)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根据合同约定的 方式下达出金指令的,由资金调拨人将经自己签字或盖章的资金调拨指令 到公司财务部门;
(三)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通过 下达出金指令的,相关部门须核对出金指令密码,并同步录音;
(四)客户通过银期转帐系统办理出入金的,公司须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做好账号及密码管理。
第二十九条当收到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出金指令后,结算及风险控制部门应根据客户或非结算会员的资金和风险状况,核实出金指令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经核准后财务部门依据公司规定
办理出金,及时在交易结算系统减少客户或非结算会员的权益。
第三十条每日结算后,公司与交易所、银行及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进行对账,结算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进行对账。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限制出金:
(一)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涉嫌重大违规,被期货监管部门、交易所调查;
(二)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被司法部门冻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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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与公司的经济纠纷未了结;
(四)期货经纪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在以下情况公司有权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转保证金:
(一)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清算差额;
(二)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履行交割时所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未履行的违约罚款;
(三)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交易所予以经济处分时,公司代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支付的经济处分;
(四)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支付的仓租或其他费用;
(五)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交易盈亏、应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款;
(六)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