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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和谐社会
文化
基础
公民
透析
和谐社会文化根底的公民文化透析
。公民文化是一种混合现代化与传统因素、目前正处于政治渗透过程中的政治文化,它正在或即将取代种族、传统、血统等价值观成为人类社会的认同价值,这种认同价值由于其“非排斤性〞产生了具备和谐社会特点的理性、协商、妥协的平衡利益冲突方式。因此,公民文化与和谐社会的文化根底是一脉相承的。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民文化宪法爱国主义
“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后,从长远来看,其政治意义远远超出迄今为止人们所讨论的范围。它不仅仅是“科学开展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或者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不仅仅是执政党执政模式的变化。从更深人一步说,和谐社会及相关各种目标的实现,会导向政府和人民之间社会契约关系的重建,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和稳固都有赖于一个社会的公民概念以及表达公民特征的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加强,有赖于一个公民文化所表达的共识。可以说没有公民文化,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便无从谈起,蕴涵在契约文化中的民主、自由等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就会被暴力、零和搏弈等前现代文明的价值观所取代,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也会失去其制度保障。因此,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基于公民文化的契约型国家治理制度。缺乏公民意识,也是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因此,重塑公民文化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最紧迫的任务。
一、公民文化的身份认同观
1.公民的涵义
公民一词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公民指的是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隶和外国人在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都是受到歧视的对象。公民是一种身份,一种作为国家认可的构成成员的身份的符号。17世纪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论使公民一词走向普遍化。
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公民定义为。“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局部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的。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奴役,没有特权,也没有歧视。
与“公民〞相对应的是“国民〞,与“公民〞相对立的是的“子民〞。“国民〞说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说明国籍外还有更深的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内涵此人与该国其他公民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民〞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了,为什么要加一个“子〞字呢。礼记中说:“子,谓所获民臣〞。按照这个说法,“子民〞就是不管内心愿意与否都必须臣服的老百姓,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异,所以,在封建社会,“子民〞也可以用“臣民〞来代替,“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子民〞的真实写照。在当前中国社会的习惯性词语中,老百姓远比公民有位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民文化的缺失。
2.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
公民身份摈弃了个人身上一切人为的差异,只要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具备了公民身份就会享有根本相同的权利和承担根本相同的责任义务,因此,一个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实现取决于政治的公共性,取决于身份平等的文化传统。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受到文化传统支撑的身份不平等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认同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公民文化,这种以认同为根底的公民文化是一种摒弃了等级特权的的政治文化,它要求彻底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建立一种无论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公共权力持有的高度警惕。同时,它还是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在公民文化中,公民们视追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经济自由为天经地义,它鼓励个性和自我,认为个人的意志、利益、爱好和享受,从最终价值上看高于家族、集体、民族和国家。
在当代,公民文化渐渐取代传统的血统认同和传统认同成为了当代许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根底而成为世界认同文化的主流,认为公民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化解种族仇杀、阶级矛盾、意识形态冲突这些人类社会在上个世纪遗留下来的最终难题的惟一解决方法。在所有的公民文化解决方案中,德国政治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念显得十分突出。
二、公民文化观的现代特征—宪法爱国主义
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必定不会是追求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原那么来平衡利益的社会,一个以“和而不同〞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必定要用以理性协商和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的冲突,所以和谐社会必须要寻求社会认同。传统的认同价值,如血统认同、种族认同、传统认同等由于其包含的排斥性因素而显得不宽容,这种不宽容如果发挥到极至,暴力原那么的解决方案就会接踵而至,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在当代都是层出不穷的。对此,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宪法可以作为公民文化的象征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巨大作用,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以宪法追求其认同价值。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根底,民族主义缺乏价值标准的根底。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标准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尽管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在1989年之前就已经提出,但两德统一、欧洲联盟以及移民与全球化浪潮仍然是哈贝马斯倡导宪法爱国主义的三大主要背景。
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呢。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那么标准。哈贝马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表达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那么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根底。他说:“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那么,这些原那么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成认的根底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因此,宪法是多元社会中表达形式的共识的最重要手段。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和确保公民权利的任务决定了民族国家层次上的整合力量只能是法,哈贝马斯把这个层次上的共同体称作“法的共同体〞。对哈贝马斯来说,重要的不但是要看到,在同一个法的共同体即立宪民主国家中,不同的伦理生活共同体可以在同一个其核心为普遍主义原那么的现代法律制度下和平共处。
哈贝马斯认为,一种“形式普遍性〞在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中普遍存在。形式普遍性成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和阶级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人理性的协商程序。
哈贝马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那么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成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于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
因此,哈贝马斯在社会认同上的根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虽然是基于欧洲一体化的背景而提出,但它对一切以追求和谐为目标的社会均具有普遍性,尤其对于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文化的政治文明逻辑
一个以追求和谐为宗旨的社会无不以追求文明的政治为己任,因为文明的政治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表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国家的文明水平,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因此,一个和谐社会同时也必定是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但是,建设文明的政治也需要一个坚实的社会根底,这就是公民文化。公民文化能够为建设现代政治文明提供合法性解释和合理性证明,能够加强政治角色对政治系统的认同感。可以说,公民文化的政治渗透是实现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惟一通道。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政治领域的牛顿定律。以文明政治为特征的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权力泛滥、专横的社会,因此,寻求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宗旨。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制度框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制衡手段那么是公民文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公民意识。
朱学勤指出:“公民文化和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按照朱学勤的理解,一个表达公民文化的社会至少要具备以下特征:
首先,绝大多数公民普遍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具有尊重和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的社会风气。
其次,破除权力崇拜和迷恋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始终保持对公权力足够的警惕。
再次,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抛弃“清官贤臣情结〞,并且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
最后是责任意识。
一般说来,具备了这些特征的公民社会能够自动地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且这种制约因为有了文化传统而可以代代传承。
对以上所说笔者完全赞同,但笔者认为一个表达公民文化的社会还必须包括一个重要特征—纳税人意识。税是一个有特殊政治意涵的概念:税是建立在充分成认私有财产权根底之上的,不成认私有财产权,就没有税的概念。否那么,怎么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他者呢。所以,税与财产权密切相关,而财产权是一个人成为公民的重要特征,因此,一个公民社会也一定是一个纳税人社会。那么一个纳税人社会的税收原那么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只有税收法定原那么(或称税收双向原那么)才是惟一符合表达政治文明的和谐社会的税收原那么。“所谓税收法定原那么是指一个社会的税收由政府与民间社会协商而定,征税权由政府和民间社会共同享有,而不由政府单方享有,西方国家的议会就是双方议税的场所,政府每通过一个税种、税率都要在代表人民的机构—议会中进行剧烈的争论。〞很明显,如果一个社会的税收原那么是法定原那么,就是一个充分尊重财产权的社会、就是一个表达公民文化的和谐社会,因为税收法定原那么从根本上杜绝了公权力泛用权力的经济根底,最终会使公权力不但从政治上而且从经济上降格为“公仆〞。可以说,税收法定原那么是一个社会制约公权力并维持和谐的终竭力量,也是一个社会公民文化的重要表达。正因为如此,表达和谐社会文化观的税赋观察就应提上议事日程。“税赋观察,就是观察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有偿效劳关系,以确保这样的交易公平、公正。税赋观察的使命在于实现纳税人在税赋方面的两个根本诉求:一是当政者正当征税;二是即使是正当征税,也要把税负降至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