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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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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安机关 反腐倡廉 机制 制度 建设 研究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根底。 一、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标准公安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进一步完善公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标准人事管理工作,防止用人腐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资金管理制度,标准财务管理和暂扣财物管理工作,防止经济上腐败;建立健全廉洁从警和惩罚违法违纪行为制度,标准惩治腐败工作,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工作制度。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制度建设要在继承中开展,在开展中创新。对过去制定的那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予以坚持,并吸收到惩防体系中来。对现行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改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那么,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是要使工作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操作性不强,制度就缺乏生命力。要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水平,使制定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一方面,制定的制度本身要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建立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催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兑现奖惩的约束措施。同时要注意增强制度的刚性,像“五条禁令〞那样,既有禁止性规定,又有处分方法,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努力使制度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行得通、用得上、管得住。 二、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领导工作制度 一是要明确领导责任。制度执行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领导重视不重视,关键是责任是否到人。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三个方面,即领导组织机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领导个人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以及上级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总责),并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的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分管直接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部门及其民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将这些责任具体到人,具体到每一项具体工作。 二是要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质就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和抗衡的过程。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惩罚的任务,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中间环节,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党委工作的延续和拓展,要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要根据工作需要大胆授权,要建立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制度,要逐步实行下管一级垂直管理和部门派驻的领导体制。 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公安机关的“一把手〞责重权大,在各项工作起核心作用。领导班子是否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是否负起分管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是否负起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责任,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都取决于“一把手〞的态度和行动。“一把手〞负总责,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环节和根本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制度 一是要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对本单位反腐败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敏感部位和敏感环节,强化各项监督措施,抓好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共同承担某一项反腐败工作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是确定组织协调的形式。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向党委汇报工作的制度,要根据工作进展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反腐败工作整体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将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有方案 地进行经常性、专项性的检查指导,对部署的工作进行催促落实;要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围绕反腐倡廉重点难点、围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中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为党委决策和指导工作效劳。 三是标准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目前,组织协调主要应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进行:即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办案、纠风及专项清理等 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反腐败的三项工作(组织形式);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组织协调(会议形式);把组织协调寓于各种反腐败活动中,通过活动将有关方面的力量发动、组织起来,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活动形式)。同时要力求做到面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个别问题的组织协调相结合;纪检监察直接的组织协调和由党委或主管部门出面,纪检监察当好参谋助手的间接组织协调相结合;硬性任务的组织协调和软性工作的组织协调相结合。 四是要及时处理好组织协调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职能。只有在“一把手〞高度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全体民警积极参与的气氛中,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才能较好地发挥出来。在具体的组织协调过程中,“组织〞是可预见、有方案的行为,协调多数是突发性、随机性行为,组织程度愈高,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少,组织程度愈低,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多。因此,加强“组织协调〞应着力提高组织程度,及时协调组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从而保证“组织协调〞的整体效能。 五是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各级公安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地站在党的立场上,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上,自觉地服从于公安工作大局,效劳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法规党纪和相关的经济、科技、现代管理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发现和处理矛盾问题的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执纪办案能力以及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政治坚强、业务精通、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从而不断提升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问责制度 一是问责的对象要明确。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力和责任密不可分,有权力就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问责对象应该是一切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其范围包括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组织机构责任。党内规章赋予了每个党员民警特别是各级公安领导干部、各级公安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民警行使的警察权都属于公共权力范畴。因此,全体民警、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都是反腐倡廉问责制的责任对象。 二是问责之责要清晰。只有在明确、严格的职责体系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也就是说将个人、集体、组织的反腐倡廉职责通过法律和制度确定下来是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问责制的充分条件。反腐倡廉问责责任应当包括:决策责任、人事责任、公共管理责任、廉洁责任、效能责任和监督责任等。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体系、组织组织协调责任体系和齐抓共管责任体系。 三是问责的信息要公开。问责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的根底上,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需要公众的积极回应,需要公众的彻底监督。近年来,公安机关制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一些问责规定,但这些规定学习宣传的面不广,度不深,无法满足问责主体多样性的要求。公安机关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公安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都是由党委决定的。所以,公安机关要以党务公开带动警务公开,以警务标准化建设促进问责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四是问责的程序要标准。首先,启动程序要渠道明确。一般来说,党委和政府要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渠道;人民群众要以人大、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媒体为渠道;民主党派要以政协为渠道。其次,归集程序要手段多样。要以党务公开、警务标准化建设、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等内容为依据,保证归集责任的可操作性;要采取监察、检查、质询、审计、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保证归集责任的有效性。最后,追究程序要协调有力。问责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政纪党纪责任、组织处理和自我引咎。 五是追究责任的力度要适当。公安机关在问责的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区分责任、合理配比责任、合理确定责任,做到既不让个人责任成为集体责任的“替罪羊〞,也不让集体责任成为个人责任的“挡箭牌〞,既不因为问责过轻而藐责,也不因问责过重而惧责。 五、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鼓励制度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党风廉政建设是公安机关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是评价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名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抓好业务工作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也是政绩;惩治腐败是政绩,预防腐败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工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是要建立廉政绩效的评判体系。要将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进行分解、制定标准,建立评判指标体系。在此根底上,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对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本部门党风警风状况等进行自我评价;以上级公安机关派出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上级评价;以将考评结果向群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群众评价,从而建立起一个客观公正的廉政绩效评判体系。 三是要建立对廉政绩效的奖惩制度。要像开展执法质量考核那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考评,要充分利用考评结果,使廉洁者在政治上得到褒奖、经济上得到实惠、社会上得到尊重。要定期开展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在廉政勤政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加大对先进典型的提拔使用力度,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要广辟线索来源,严格办案程序,严肃执法执纪,进一步完善惩罚机制,让腐败者政治上身败名裂、思想上追悔莫及、经济上倾家荡产。 第二篇: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就是针对公安机关廉政建设实际,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使包括制度在内的各种反腐倡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有机整体,从而有效地抑制腐败的滋生和惩治已经产生的腐败,实现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的有机统一。机制是制度运转的动态形式,是运转着的制度体系,不依托相应的制度,机制就是无水之源,故制度建设是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根底。 一、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标准公安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进一步完善公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标准人事管理工作,防止用人腐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资金管理制度,标准财务管理和暂扣财物管理工作,防止经济上腐败;建立健全廉洁从警和惩罚违法违纪行为制度,标准惩治腐败工作,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工作制度。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制度建设要在继承中开展,在开展中创新。对过去制定的那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予以坚持,并吸收到惩防体系中来。对现行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改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那么,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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