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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西
公路
农村
地区
道路交通
事故
快处快赔
实施细则
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细那么
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细那么的全文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
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细那么全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3)50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公通(2023)329号)要求,为全面高效推进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快处快赔),结合我区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特点,特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以标准统一、先行先试为原那么,各地区应先行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快速理赔效劳网点(以下简称快赔点),在统一试点规划、统一网点建设、统一操作流程、统一引导话术、统一效劳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的根底上,以快赔点为依托,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地区快处快赔模式。
第三条 各级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那么的要求向上级公司申请改造各级理赔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确保本实施细那么顺利实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进一步修订完善交通事故接处警制度,确保本实施细那么顺利实施。
第二章 根本原那么
第五条 快处快赔机制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强化引导、快速撤离原那么。对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或公安交警部门引导当事人在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附近的快赔点进行责任认定和车辆定损,及时缓解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
(二)模糊定责、快速定损原那么。对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由快赔点驻点理赔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只作“全责/无责任〞或“同等责任〞两种责任划分,不做主责和次责划分,除涉及轻微人伤或损失超5000元的事故以外,其他事故原那么上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损时由驻点理赔人员牵头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承保的保险公司相互成认定损结果,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理赔效劳。
(三)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原那么。结合农村地区交警、保险现有的效劳资源,探索实施具有本地特色、切实可行的农村地区道路快处快赔机制。充分研究应用互联网在线处理平台,利用微信、APP等工具实现案件信息的记录共享,实现理赔资料的在线收集审核,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实行小额案件免查勘定损、免维修发票,提升理赔效劳时效。
(四)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原那么。快处快赔机制涉及保险监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快赔点(修理厂)等多个单位和广阔车险消费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之间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快速处理理赔工作。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 在广西试点地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无事故车辆以外财产损失,交强险在有效期内,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机制。重点试点地区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轻微人伤事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需要到医院检查处置,或一次性治疗即可痊愈,赔付金额预估在1000元以内)、单方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处快赔机制。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交通警察、保险公司现场处理的情形如下: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存在人员伤亡(轻微伤除外)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未将单方事故纳入快处快赔的地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形,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迅速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第八条 发生在日间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机制。发生在夜间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原那么上不适用快处快赔机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具体适用时间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九条 对于经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快赔点进行定责定损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快速理赔效劳网点进行定责定损。对于一方存在成心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无需保险公司理赔或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快赔点驻点理赔人员的指导下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一条 对成心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接报案和接处警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接报案: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客户效劳 接线人员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简明扼要询问投保信息和事故经过,并将相关情况尽快反响至保险公司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进行后续处理。(客户引导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报案时,除特殊情况外,保险公司原那么上不再安排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及相关处置:(快处快赔操作流程及拍照例如见附件2)
(一)对于适用快处快赔的事故,由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根据就近引导的原那么,引导当事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共同前往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快赔点,由驻点理赔人员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对于不适用快处快赔的事故,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处理。
(二)对于适用快处快赔的事故,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根据接报案客服人员反响的情况通过 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通过 和发送 短信方式引导当事人在确保平安的情况下,于事故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记录双方联系方式,用照相机或 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事故照片尽可能全面反映事故现场形态,至少留存事故车辆前、前方及车辆碰撞部位照片各1张。
(三)对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当事人报案后,应引导驾驶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四)对于由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理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并做出了事故认定的,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提示当事人留存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或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当事人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接处警: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公安交警部门在接到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及相关处置:
(一)应急联动中心交通事故报警台(122)或交警部门指挥中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在向辖区交通管理分指挥中心或交警大队值班室转警的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交通事故如果符合快处快赔适用条件可以在固定相关证据后撤离现场共同前往快赔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二)交通管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经询问了解,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事故,应通过 引导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后撤离现场,告知当事人可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约定时间共同前往快赔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三)交通管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经过了解,发现事故地点处于交通繁忙路口路段或因事故已经造成堵塞的,应立即指派就近的执勤警察赶赴现场,当场引导当事人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车辆撤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告知当事人可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约定时间共同前往快赔点处理赔偿事宜。
(四)交通管理指挥中心、辖区交警大队值班室经过 联系或其他途径了解,发现已经告知当事人符合快处快赔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应立即派就近的执勤警察前往处置,现场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将车辆拖曳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
(五)交通警察现场处置符合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事故,对于需要实施强制撤离或发现事故车辆滞留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分。
(六)交通警察依法实施强制撤离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分的,应按照标准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有发生纠纷或遇到阻挠执法的情形,应立即向指挥中心或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具体要求以关于对撤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准。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使用智能 通过公安交警微信公众效劳平台的“事故快处〞模块或APP等方式报警、报案的,由交警指挥中心按平台规定引导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
(八)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辖区交警大队或中队值班室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可视情况引导当事人通过快处快赔机制处理或派出执勤交警前往事故现场处理,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在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后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并将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失部位照片、协议书照片等资料上传至快处快赔处理平台,由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第十五条 在夜间发生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由交通警察出具事故认定书或在交通警察或保险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填写协议书。
第五章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 快赔点驻点理赔人员负责指导当事人进行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驻点理赔人员应指导当事人填写快处快赔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号牌、联系方式、保险单号、报案或报警号、事故情形、事故简述、损失情况、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并加盖快赔点专用章作为有效索赔依据。(快处快赔协议书见附件3)
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承当全部责任:
(一)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不按规定让行的;
(八)违反超车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
(十一)驶入禁行线的;
(十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十三)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局部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依法应承当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交通事故,每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原那么上由驻点交通警察、驻点理赔定损人员根据“模糊定责〞的原那么进行事故调解,只作全责/无责任或同等责任两种模式的责任划分,不再作主和次责划分,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认可驻点理赔人员的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结果。对于适用快处快赔机制但一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有人伤(轻微伤除外)以及任何当事人既未在现场报警又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事后要求保险理赔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模糊定责〞的原那么,必须由驻点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二)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经驻点理赔人员调解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