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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江苏
大学
发展党员
工作
规定
江苏大学开展党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进一步标准开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开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党员工作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开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开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开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开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开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开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根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开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开展“三投票三公示一辩论〞制度;坚持慎重开展、均衡开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开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开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那么和个别吸收原那么,成熟一个,开展一个。
禁止突击开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全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成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附自传)。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建立入党申请人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指出努力方向。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根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开展对象的意见;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根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那么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毕业或调开工作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由调出单位党组织将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基层党组织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开展对象确实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根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根底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开展对象。
第十三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开展对象的相关要求:
(一)本科生。近两年专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居班级前1/2。近两个学期考试(查)科目一次性通过,无补考现象。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未参加过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低年级本科生的专业成绩排名必须居班级前1/5。
(二)研究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现象;按时完成培养环节所规定的要求。
(三)至少获得一次院级(或以上)表彰(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
(四)曾受到校纪处分后又撤销处分的,撤销处分一年内不能开展入党。
第十四条
对个别工作能力强、群众根底扎实的学生干部,或在重大事件考验面前表现突出,但不完全符合预审条件的,如二级党组织认为可以列为开展对象的,须报校党委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对拟开展对象,党支部必须指派两名正式党员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作好原始记录。
(一)征求党内同志意见可在党员会议上进行。
(二)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一般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民意测验、个别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学生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的人数不少于2023人;教工座谈会的人数不少于7人。
(三)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开展对象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包括:辅导员、学业导师、有关任课老师、同宿舍同学、同班同学(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该班人数的三分之一)。研究生还需征求导师的意见。
(四)确定教职工为开展对象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包括:所在支部教职工和部门行政负责人的意见。
(五)征求意见的记录必须要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开展民主党派成员入党,事前须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开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观察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开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开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开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开展对象的情况;开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开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根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开展入党。
第十九条
开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参加校党校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过培训但未能结业者,不能开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开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展党员必须经过预审。党支部应将开展对象的预审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
预审材料包括。预审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审回函、党校结业证书及个人培训小结等。预审小组一般由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相关人员组成。预审要做好有关记录,并在开展党员预审表中填上预审结果。二级党组织对开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开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开展对象通过预审后,由二级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开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开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开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说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开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开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
开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开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材料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开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七条
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开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开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开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表决决定,并做好详细记录。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和表决。
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主要审议开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开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原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