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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财建
142
关于
阶段性
实施
国内
客运
航班
运行
财政补贴
通知
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今年以来,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航业的影响,财政部、民航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多项财税政策,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航企业的经营压力,但受疫情反复、油价攀升等因素影响,民航企业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以保最低运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飞行为目标,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客运航班实施阶段性财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补贴启动条件原则上当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时,启动财政补贴。二、补贴对象和范围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执飞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客运航班,纳入资金支持范围。(一)国内客运航班,不含港澳台航班、承担重大紧急运输任务的航班、调机、公务机等。(二)实际运行的每周内日均国内客运航班量未超过保持安全运行最低飞行航班数。经停航班按每条航段起飞港分别核算。(三)每周每条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过75%。多家运输航空公司共飞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该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计算。(四)航班实际收入无法覆盖变动成本。三、补贴标准和期限(一)对国内客运航班实际收入扣减变动成本后的亏损额给予补贴。设定最高亏损额补贴标准上限为每小时2.4万元。(二)政策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四、资金渠道和支付方式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补助65%、70%、80%,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分别承担35%、30%、20%。补贴资金由航班起飞港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以上城市,下同)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转移支付下拨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航班起飞港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财政部门指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下同),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在政策实施后,分两批预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上限的70%;剩余30%待补贴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