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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检
察官履
职能
资格
不相适应
原因
对策
检察官履职能力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的原因及对策
应的原因及对策
一、
阶段性的学历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处于不平等状态。
新检察官法公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检察官法出台后,2022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多数干警还在为取得检察官资格而在司法考试的独木桥上苦苦探索;年龄
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缺乏,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直接限制了履职能力的发挥。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水平处于上下不均的状况
工作岗位的不同,从事法律业务需求的不同,干警履职能力就会有较大的区别。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工作的时间少而短,是局部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办案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从事的都是综合性工作,缺少在办案一线的锻炼,一旦轮岗交流到业务部门工作,特别是年龄大一些的同志,适应能力、接受能力与年轻同志相比都要逊色得多,因而短时期内要迅速提高自身办案能力确实有点勉强。加之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的机率与业务科室的干警交流到综合科室的机率要低得多,因此在法律履职方面的能力就有差异。
三、检察官准入制的设置过高,使
检察干警跨入“门槛〞具备资格的难度加大。
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从事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本科学历和检察官资格,而要想取得检察官资格,只能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个唯一途径,目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录用率的偏低,严重约束了检察官准入的广度和深度。加之各级检察院对初任检察官的采用,按照德才兼并备的标准,采取严格考核的方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致使大批工作在一线的干警既要为应付大量、繁重的事务而埋头工作,又要抽时间复习钻研法律书籍为早日具备检察官资格而苦学,这批虽不具备资格的干警在工作实践中多数都是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由于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直接限制了他们在办案、出庭等方面的能力,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的差异就不言而喻了。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对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问题加以认真研究,才能弥补当前在检察队伍形成的“代沟〞,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开展。因此,笔者建议:
一、建立机制,激发干警学习激情,以资格考试为平台努力提高检察官履职能力
认识是前提,机制是保障。为确保干警尽早地取得检察官资格这一系统工程的实施,各级基层检察院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干警在经费、时间、任用上应给予鼓励性的保障措施,形成学习文化知识的浓厚气氛,努力营造有利于学习成才、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营造尊敬检察职业、尊重检察工作、争当检察人才的良好环境,促使检察干警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法律知识,成为检察工作的行家里手,保持检察工作开展的良好势头,解决检察机关中存在的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时,应把工作实践
作为竞岗的一项必要条件,作为衡量干警履职能力大小的前提,激发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坚持高起点,鼓励和培养高学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时代开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
二、增强意识,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不仅要从专业知识中吸取,还要从不断扩大知识面,关心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懂得社会的“大事〞“大道理〞开始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自社会,效劳于社会,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如果检察官没有用广博知识武装起来的“复杂〞头脑,就不能对社会形成深刻的认识,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会洞察力,就形不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因此,检察官不仅需要掌握职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广博的综合知识,洞悉社会开展变化,倾心地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承担起一份特殊的社会和历史责任。称职的检察官
必须在履职能力方面,具
检察官履职能力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的原因及对策
第二篇:检察官履职能力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的原因及对策作为法律职业,检察官与法官、律师等一样,具有法律职业的共性,应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训练,同时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当前,检察干警虽具备检察官资格但办案能力较弱,而另一些检察干警虽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但在短期内却难以具备资格,即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在各级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一、阶段性的学历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处于不平等状态。
新检察官法公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检察官法出台后,2022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多数干警还在为取得检察官资格而在司法考试的独木桥上苦苦探索;年龄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缺乏,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直接限制了履职能力的发挥。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水平处于上下不均的状况
工作岗位的不同,从事法律业务需求的不同,干警履职能力就会有较大的区别。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工作的时间少而短,是局部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办案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从事的都是综合性工作,缺少在办案一线的锻炼,一旦轮岗交流到业务部门工作,特别是年龄大一些的同志,适应能力、接受能力与年轻同志相比都要逊色得多,因而短时期内要迅速提高自身办案能力确实有点勉强。加之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的机率与业务科室的干警交流到综合科室的机率要低得多,因此在法律履职方面的能力就有差异。
三、检察官准入制的设置过高,使检察干警跨入“门槛〞具备资格的难度加大。
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从事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本科学历和检察官资格,而要想取得检察官资格,只能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个唯一途径,目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录用率的偏低,严重约束了检察官准入的广度和深度。加之各级检察院对初任检察官的采用,按照德才兼并备的标准,采取严格考核的方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致使大批工作在一线的干警既要为应付大量、繁重的事务而埋头工作,又要抽时间复习钻研法律书籍为早日具备检察官资格而苦学,这批虽不具备资格的干警在工作实践中多数都是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由于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直接限制了他们在办案、出庭等方面的能力,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的差异就不言而喻了。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对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问题加以认真研究,才能弥补当前在检察队伍形成的“代沟〞,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开展。因此,笔者建议:
一、建立机制,激发干警学习激情,以资格考试为平台努力提高检察官履职能力
认识是前提,机制是保障。为确保干警尽早地取得检察官资格这一系统工程的实施,各级基层检察院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干警在经费、时间、任用上应给予鼓励性的保障措施,形成学习文化知识的浓厚气氛,努力营造有利于学习成才、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营造尊敬检察职业、尊重检察工作、争当检察人才的良好环境,促使检察干警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法律知识,成为检察工作的行家里手,保持检察工作开展的良好势头,解决检察机关中存在的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时,应把工作实践作为竞岗的一项必要条件,作为衡量干警履职能力大小的前提,激发全院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坚持高起点,鼓励和培养高学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时代开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
二、增强意识,培养检察干警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不仅要从专业知识中吸取,还要从不断扩大知识面,关心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懂得社会的“大事〞“大道理〞开始培养。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自社会,效劳于社会,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如果检察官没有用广博知识武装起来的“复杂〞头脑,就不能对社会形成深刻的认识,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社会洞察力,就形不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因此,检察官不仅需要掌握职业所要求的专门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广博的综合知识,洞悉社会开展变化,倾心地关注国家和社会命运,承担起一份特殊的社会和历史责任。称职的检察官必须在履职能力方面,具有政治家的责任和社会精英的见识,唯此才能真正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具备公平、正义、人权等根本素质。
三、适时引进、培养各类人才,为充实检察官队伍补充新鲜血液。
积极协调理顺地方与系统在人事管理上的双重管理关系,在检察机关人员紧缺的条件下,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采取分类培训的方法,着重对基层检察干警工作实践的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如:培养干警速记、审讯技巧、司法务实能力等,拓宽干警知识面;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检察院工作,解决检察队伍
第三篇:检察官履职能力与履职资格不相适应的原因及对策作为法律职业,检察官与法官、律师等一样,具有法律职业的共性,应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和训练,同时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当前,检察干警虽具备检察官资格但办案能力较弱,而另一些检察干警虽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但在短期内却难以具备资格,即检察官履职资格与履职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在各级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一
阶段性的学历要求,使检察干警的履职资格处于不平等状态。
新检察官法公布实施前后,具备检察官资格的要求各不相同,1994年以前,干部身份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可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1994年以后,任命检察官法律职务要求学历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检察干部任命法律职务,只要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就可。检察官法出台后,2022年首次确定检察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被任命为检察官。由于以上不同时期的不同要求,使检察干警接受学历教育、钻研法律业务的激情和紧迫性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也使现有的干警具备检察官资格存在结构性落差。
现在,检察机关高学历者多为年轻干警,法律知识理论较强但实践经验较差,多数干警还在为取得检察官资格而在司法考试的独木桥上苦苦探索;年龄大的干警由于较早就具备了检察官资格,因而学习动力缺乏,法律理论知识相对欠缺,直接限制了履职能力的发挥。
二、岗位锻炼的性质不同,使检察干警履职水平处于上下不均的状况
工作岗位的不同,从事法律业务需求的不同,干警履职能力就会有较大的区别。轮岗、交流到业务科室工作的时间少而短,是局部具备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干警办案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长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从事的都是综合性工作,缺少在办案一线的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