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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03
2008
档案馆
建设
标准
前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口口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本标准编制组成员:主编:郭嗣平、张永慧、赵中新、王雁宾编委:李伯富、刘芸、杨战捷、姜莉、冯朝晖、宋扬、丁德胜、杜山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丁德胜、刘芸、杨战捷、姜莉、郭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