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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0
2012
乡镇
综合
文化站
建设
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2)4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文化部组织编制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5月1日施行。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