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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
标准化
评审
办法
平安消费标准化评审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证平安消费标准化工作质量,标准我市企业平安消费标准化(以下简称平安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省企业平安消费标准化评审工作治理方法(试行)(鲁安监发〔2023〕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平安标准化评审治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平安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平安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平安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那么,对本企业平安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展评定,经自评到达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平安监管部门确定的平安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施行,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平安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 青岛市平安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平安消费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 平安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平安消费标准化根本标准(AQ/T9006-2023)和相关行业平安消费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展平安标准化自评。已制定行业平安消费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平安消费标准。
第六条 企业自评到达平安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平安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市直企业和中央、省驻青企业直截了当向市平安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平安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区(市)平安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平安监管部门。
申请平安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平安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平安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平安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进展外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区(市)平安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缘故。
申请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消费许可证、平安消费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撤消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被从重处分,造成社会不良阻碍的;
(三)存在严峻平安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消费平安事故的;
(五)上级平安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八条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平安消费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平安标准化体系的建立情况进展审查。
评审单位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评审工作方案,被评审企业应配合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展,采取查阅文件材料、座谈提征询、试卷调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等方法,对照相应的平安标准逐项打分并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展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报市平安监管部门(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单位在接到市平安监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评审按照相应标准采纳评分的方式进展,总分值为100分。三级平安消费标准化企业评审得分为60分(含)以上。相关评审标准总分值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市平安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展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平安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平安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觉察的征询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展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展再次评审。
市平安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达标企业平安标准化工作及评审工作进展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达标企业数量的10%。
第十条 三级平安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平安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平安监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三、四),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获得平安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平安标准化施行情况的自评;企业平安消费条件发生严峻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调整平安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平安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或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平安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市平安监管部门为平安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展平安标准化评审的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平安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省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市平安监管部门按照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明确评审行业。对没有相应平安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市平安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展评审。
第 十四条 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历;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备、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治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操纵体系;
(四)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