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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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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环境保护 行政复议 文书 处理 办法 新编
XX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方法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发布日期】 202223-12-30【生效日期】 202223-12-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环境保护部 环境行政复议方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 环境行政复议方法已经202223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2223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23年12月27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方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环境行政复议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方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催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撤消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环境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 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以 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根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方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2023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辩论,并提交当初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所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调查取证时,环境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环境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评估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也可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现场勘验、鉴定及评估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那么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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