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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关于
建立
土地
执法
共同
责任制
实施
意见
新编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
意见
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有效遏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XX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主体
本市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那么和属地管理原那么。
(一)各区镇党委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镇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发改、公安、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农委、环保、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及检察、审判机关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二)各区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三、土地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市政府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立与司法机关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侦办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制止、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各区镇建立相应的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具体负责依法组织制止、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市政府建立全市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农委、环保、工商、供电、供水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合制止和查处工作,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各区镇建立相应的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合制止和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等处分提出意见。
四、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六)各区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根本农田保护面积、林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的执行、违法用地情况以及集约节约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撤除、复耕复绿等。
(七)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以及违法用地上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查处或依法处臵。
(八)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九)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城乡规划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农委部门负责对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市镇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十三)公安机关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等工作。
(十四)发改、环保、城管、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五、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十五)各区镇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处理工作,遏制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1.各区镇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对辖区内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对辖区内其他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或接到该行为报告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实施方法等规定,组织当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撤除。
2.市政府对本市上述区域外的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将在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报告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组织区镇及国土、住建、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直至消除违法状态。
(十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发生和查处动态以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以及对违法用地上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及时依法处臵。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分局(所)应当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职责,基层国土分局(所)对辖区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七)住建部门应在国土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对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十八)规划部门应在国土告知查处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并移交城管部门进行查处;在对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责令整改或撤除等处理。
(十九)农委(林业)部门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农委(林业)部门应对违法用地纠正整改正程中的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二十)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并在作出查处结论后202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二十一)公安机关是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的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2.对阻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2023接处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十二)市政公用、供电、供水等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气、供电;已供水、供气、供电的,接到国土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气、停电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依照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二十三)发改部门对已批复工程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审手续的审批工程,不予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审手续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工程核准手续。
(二十四)环保、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合法用地、报建或权属凭证的办公、商业、住宅、生产用房等房屋及租赁合同备案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工商部门对没有合法房产证明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接到国土、城管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进行查处。
六、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根据XX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社厅和国土厅五部门下发的XX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方法对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党委、政府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十七)市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领导小组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区镇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或重大的案件,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二十八)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区镇党委、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1.各区镇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阻挠查处工作的。
2.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住建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4.规划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查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相关资料的。
5.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6.公安机关对阻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7.市政公用、供电等部门没有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气、供电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气、供电的。
8.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二十九)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委、市政府对各区镇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各区镇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国土资源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状态存续阶段未被查处的。
3.规划、城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4.公安机关对阻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市政公用、供电、供水等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