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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县
行政
奖励
指导
意见
全县行政奖励指导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标准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标准全县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工程
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县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县政府奖励。是指县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县经济社会开展中做出突出奉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部门奖励。主要指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
(三)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公务员奖励方法(试行)组织实施。
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县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完成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二、县政府奖励的条件
凡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省、市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县政府比照进行的;
(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开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行政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县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三、奖励周期及数量
(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度不再嘉奖,直接记三等功。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二)对个人和集体的命名奖励。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奖励表彰1年1次,奖励表彰按照年度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全县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意见执行;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县人社局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县××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每项奖励表彰的个人原那么上不超过20名,奖励表彰的集体原那么上不超过2023个。
四、奖励程序
(一)县政府奖励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县业务主管部门XX县区人社局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方案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县人社局办理。
(二)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县人社局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县人社局联合开展。
(三)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以县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将有关材料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工程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今后县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工程申请。
(四)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县人社局审核,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五)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方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送县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奖励表彰的方式
(一)对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个人或嘉奖的集体以及获得县政府命名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县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对其它的获奖个人和集体,由审批机关发布表彰通报。
(二)对获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
(三)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可以利用电视、播送、报纸、网络、报告会等形式,予以宣传和宣讲。
(四)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奖励表彰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县人社局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法,做好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工程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加强对行政表彰奖励活动的监管和督查,促进我县奖励表彰工作进一步精简、标准。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县级单位、县级干部原那么上不参加行政表彰奖励评选。确需参加的,须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方案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伪造奉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对获得县政府嘉奖及三等功人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奖励经费;县政府给予其他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奖励经费按规定的标准,从部门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奖励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公务员奖励方法(试行)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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