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办法.docx
下载文档

ID:1453850

大小:17.52KB

页数:5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工商局 企业 登记 管理办法
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璋低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以下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局部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第六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以下内容: (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低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内,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一条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1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收取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登记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适用本方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登记的具体程序参照本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