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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2023
物业管理
条例
全文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舞物业管理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供给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确实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实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确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确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托付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确定,必需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确实定,必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业主大会确实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组织力量的业主担当。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确实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实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次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乐观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实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其次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其次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其次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别的原那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其次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内容。
其次十六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其次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其次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其次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效劳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
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效劳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给相应的效劳。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导致业仆人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转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方法,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给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项目,效劳酬劳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托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