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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申请
取缔
罗家村
食品
生产
加工
作坊
请示
关于申请取缔罗家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请示
保政办发(2023)
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方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方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1—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平安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方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平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2—社会责任。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平安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根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标准、引导、便民〞的原那么。
第二章生产核准
第七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到达食品生产根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那么,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3—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产品配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023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那么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2023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
—4—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前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无年检标签不得使用。
食品小作坊年审时必须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审表;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年审时必须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现场加盖年检标签。
核查不合格的,责令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加盖年检标签。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撤消该单位或个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5—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换证审查。
第十七条
生产准许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品种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七)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八)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
(八)项情形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准许生产证编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十八条
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质量监督部门申报。食品小作坊开业前,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申报开业的食品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平安控制措施进行重新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
—6—准许证证书格式标准和编号方式。
第二十条
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证书。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明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三章食品生产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的集中场所、街区,建设根底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食品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粪坑、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及其他污染源。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根本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7—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平安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第二十九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平安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一条
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十二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8—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原料、添加剂和成品混放,防止对食品污染。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9—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十七条
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使用有标识的简易包装。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其产品标识应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标识备案。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本乡(镇、村)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商场、超市、饭店、餐馆、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对进入该区域的食品负主要责任,应当协助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义务: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的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对进入本区域的食品进行索要票据,并建立台账。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小作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