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关于申请取缔罗家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请示保政办发(202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方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二年四月五日—1—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平安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方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第2页共12页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平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2—社会责任。第五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平安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根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标准、引导、便民〞的原那么第二章生产核准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到达食品生产根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八条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那么,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3—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第3页共12页(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