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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1999
城市
公共交通
通信
系统
ICS33.060-99M30C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2-1999城市公共交通通信系统Communication systemfor urban public transport1999-06-04发布1999-06-04实施码至7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层查真伪CJ/T2-1999说明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1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GB7283一87城市公共交通通信系统标准予以确认、发布,新编号为CJ/T2一1999。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新印刷,原标准版本同时废止。CJ/T2-1999在交换机或调度设备中,向用户电话机馈电、连接通话桥路、监视用户使用状态、控制机键复原的电路。1.15单呼总机送出一个预定的选叫信号,只能叫出一个预定的分机。1.16组呼总机送出一个预定的选叫信号,可叫出预定的某一组分机。1.17全呼总机送出一个预定的选叫信号,可叫出全部分机。1.18覆盖在以基地电台为中心的一块面积(区域)内,依一定技术条件能进行基地台与所属分台间的通信联络。1.19射频在无线电通信中用来发射或接收的辐射频率。1.20闭路传输用电缆或光缆等传输信号。1.21模拟显示用模拟线路图(表)显示运营车(船)的动态位置1.22定位信标在运营线路上为确定车辆位置而设置的收(发)标志信号的装置。1.23电子里程计测量车辆行驶距离的电子装置。2有线电通信系统2.1系统的职能2.1.1城市公共交通有线电通信系统是公共交通运行调度的专用自动电话交换网。2.1.2本系统应能保证下列值勤单位之间的调度通信:a.各级调度室(站)之间;b.供电调度室与各整流站(变电站)之间;c.调度室与抢修单位之间d.中心调度室与城市交通控制中心之间;e.供电调度室与城市供电局调度室之间。2.1.3公共交通的其他值勤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络,以及调度室(站)内非调度业务的通信,应使用市内电话,一般不占用调度通信设备。2.2系统的传输质量系统传输的主要质量指标应符合邮电部自动电话交换网技术体制关于传输质量的有关规定(见附录A(参考件)。2.3系统的构成及基本特性本系统由调度设备、电话交换机、电话分机和线路网等设备组成。2.3.1调度设备调度设备是各级调度室利用通信设施对公共交通系统实行调度指挥的专用设备。调度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a.直接单呼、组呼和全呼系统内各调度分机;b.主持电话会议;2CJ/T 2-1999c.备有一条具有双向扩音功能的调度绳路,在汇接网上进行调度或两用户间的对讲;d.遥控广播设备;e.催挂;f.监听;g将通话或电话会议的内容录音;h.向各调度室、站发校时信号。2.3.2电话交换机所需满足的条件如下:a.本系统的电话交换机应是自动电话交换机;b.调度中心的电话交换机容量应根据公共交通企业的规模和调度方式确定,一般可按每个调度室4门、调度站1门计算,并留有一定的扩充容量;c.电话交换机对市内电话的中继线对数应按邮电部市内电话业务规程规定的上限值确定;d.技术要求应符合邮电部(自动电话交换网技术体制关于市内自动交换设备进网要求的有关规定。2.3.3电话分机系统内各电话分机应为自动电话机。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98-79共电、自动电话机技术条件的规定。2.3.4线路网根据本地区的条件,可租用市话线路或单独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邮电部自动电话交换网技术体制关于市内传输系统的种类系列和进网要求。3无线电通信系统3.1系统的职能3.1.1城市公共交通无线电通信系统是公共交通运行调度和业务联络的专用移动通信网。3.1.2本系统应能保证下列单位之间的调度通信:a.各级调度室(站)之间;b.调度室(站)与所辖运营车辆(渡轮)之间;c.调度室(站)与现场指挥车和工程急修车之间;d.中心调度室与城市交通控制中心之间。3.2系统制式3.2.1组网方式调度中心(分中心)电台大面积覆盖所辖各分台。3.2.2工作方式一般采用双工制或半双工制。3.2.3调制方式调频、调相。3.3系统的传输质量系统传输的质量指标应符合邮电部移动通信网技术体制的有关规定(见附录B(参考件))。3.4系统的构成及基本特性3.4.1本系统由总调度台、分调度台、车(船)载台以及其他调度设备组成。3.4.2调度台可单呼、组呼和全呼各分台。3.4.3总调度台应能监听所辖各分台间的通信。3.4.4调度台具有录、放音功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