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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
医疗
健康
产业
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
试行
西南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部室、二级公司、天植中药公司、医疗器械学院:
根据西南医投发〔2022〕66 号文件规定,安全部修订了集团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2022年23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西南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西南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组织实施的项目施工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室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组织实施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建设一般分为市委市政府安排代建、集团公司筹划建设两类。
第五条 代建项目应具备以下资料之一:
(一)市委市政府安排项目代建通知、会议纪要、督办通知等文件;
(二)公司总经办或党委会或董事会决策依据;
(三)委托单位与集团公司签订的代建合同;
(四)其它应具备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筹划建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集团公司关于项目建设的可研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投资回收期等内容;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党委会或董事会决策依据;
(三)达到《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泸市府发〔〔2019〕3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类型划分与分类监管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6〕4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管理市属功能性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176号)等文件和发展集团有关规定投资金额的项目,应按照文件要求经发展集团、市国资委、市政府审定同意。
(四)集团公司项目和下属公司项目填报审批表和备案表(附件1)。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及国家、省对各投资领域的要求,在发改委进行审批或核准或备案。公司代建、筹划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第八条 投资估算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因素,严禁将应公开招标或比选项目降档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防止低价中选、高价结算。
第三章 服务单位选择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发布媒体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400 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其流程见附件2。
(二)其他项目比选代理机构的选择,根据下属公司实际情况,可以直接委托比选代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也可以自主完成比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选择
(一)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规定,达到以下规定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前款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工程招标应按规定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招标文件由集团投管部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并经集团安全部、投管部、财务部、法务部审核会签,投管部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室和投资主管部室备案,并上网招标(附件3)。
(二)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要求,达到以下规定金额项目的施工、货物或服务必须公开比选:
1.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及以上、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及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及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装修、修缮项目;
5.参与公开比选的合格单位不少于3个。
比选文件由集团投管部编制或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并经集团安全部、投管部、财务部、法务部审核会签,投管部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投管部根据批准的比选文件按规定上网比选(附件3)。
(三) 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可以直接委托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其结算金额按照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评审总价下浮7%执行,或通过询价比选或其他简易方式采购。
(四) 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30万元人民币以下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可以通过询比或其他简易方式采购。
(五)勘察、设计、监理以外与工程有联系的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灾评估、节能评估、测绘、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等);执行现行《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预算应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经第三方造价机构评审,其他项目的施工预算应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经第三方评审,并经项目法人代表确认后作为控制价。货物或服务价格可由采购部室组成询价小组公开询价或根据文件计算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经项目法人代表确认后作为控制价。
第十二条 在审核招标或比选文件时,相应部室除签署意见外,还应在重要内容相应页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作为存档资料。条件成熟时,应推行网签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或比选文件、中标或中选结果发布媒介规定:
(一)招标文件发布媒介为: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
(二)比选文件发布媒介为:西南医投集团公司官网();
(三)集团投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发布媒介。
第四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应规范、严谨。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部室起草,律师对合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项目法人代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必须作为招标或比选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与中标人或中选人最终签订的合同不得与招标或比选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所约定的实质内容相背离。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公司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公司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室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前,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不含暂列金)的85%。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支付总额一般不超过审计认定金额的97%,剩余尾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尾款。
第十九条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可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建筑安装工程款应不超过合同约定总价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五章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工程概算一般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应报建设主管部室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设计院的设计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设计座谈会,听取设计院工作进展汇报,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消防审批、报验。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团安全部指派专人参与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室要求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核等手续。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公司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没有合格证或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七章 项目监理
第二十九条 凡列入《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范围的项目,应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实行社会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业主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定期召开监理例会。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