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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T3013
ICS49.100V55备案号: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3013.9-2008废除MH3145.1012001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第9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则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Part 9:Management rules of labor protective article2008-10-20发布2009-02-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MH/T 3013.9-2008前言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分为以下九个部分:第1部分:地面设备安全管理规则;第2部分:用电安全管理规则;第3部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第4部分:地面气瓶安全管理规则;第5部分: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则;第6部分:焊接与切割安全管理规则;第7部分:职业卫生管理规则;第8部分: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管理规则;第9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则。本部分为MH/T3013的第9部分。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3145.101-2001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4单元:劳动安全卫生第101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则。本部分与MH3145.101-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内容及选购进口劳动防护用品有关内容;原有标准中的表格均被删除,用GB11651代替。MH/T3013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秦开政、黄云兰、徐超群、马春光、卿红宇。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101-2001。59MH/T3013.9-2008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第9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则1范围MH/T3013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选购、发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301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3定义GB1165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3的本部分。3.1劳动防护用品articles for labor protection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special articles for labor protection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职工穿戴或使用的防护用品。注:特种防护用品包括:头部护具类(安全帽)、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3.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safety symbol of special articles for labor protection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3.4防护功能protective function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3.5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minimum target of valid protective function要求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的最低防护能力。60MH/T3013.9-20083.6有效使用期expirydate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年限。4规则4.1配备和选购4.1.1应按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4.1.2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应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4.1.3应采购和使用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检查验收。4.1.4选购劳动防护用品应保证质量,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工作要求。4.1.5选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进口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4.1.6选购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登记证书”。4.1.7选购的特种防护用品应附性能指标、有效期、使用说明等文字资料。4.1.8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4.2发放和使用4.2.1应针对其工作条件和职业病危害情况的实际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类别和适用条件按照GB11651执行。4.2.2发放标准不应低于GB11651的规定。4.2.3防护功能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超过有效使用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应投入使用。4.2.4作业人员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应使用。4.3判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判废: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4.4使用期限4.4.1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坚持物尽其用原则规定使用期限。4.4.2使用期限应符合GB11651的规定。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