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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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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作 管理 规章制度 范本
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开展效劳,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方案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效劳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那么。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开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催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效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XX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那么,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效劳,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效劳; 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标准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催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2023、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 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 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效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方案,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就业工作经费 第九条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方案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方案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效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方案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效劳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那么。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遥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方案;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方案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2023.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1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12.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13.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14.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1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16.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7.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18.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19.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20.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方案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21.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22.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23.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24.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5.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26.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27.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那么; 28.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29.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30.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31.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32.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33.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3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35.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方案,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36.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7.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方案接收、安排毕业生; 38.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39.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响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方案、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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