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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T3002
2006
航空器
无损
检测
超声
MH/T30022006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MTL-STD2154变形金属超声波检验程序。本标准代替MH/T3002.4一1997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验。本标准与MH/T3002.4一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部分章条结构进行了调整;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ASTM E317不使用电子测量仪器评价脉冲反射式超声检测系统工作性能的方法、ASTM E127铝合金超声标准参考试块制作和检测的方法、ASTME164焊缝超声接触法检验方法;删除了MH/T3002.4一1997中的已被废止的ZBY23084、ZBY23184和ZBY23284:增加了与本标准有关的两条术语和定义,别除了MH/T3002.4一1997中与GB/T12604.1一2005中相同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对超声仪灵敏度、信噪比和分辨力的最低要求(4.3.1);增加了可供选择的超声仪性能测试方法(4.3.1):增加了探头性能测试方法的推荐标准(4.3.2);增加了设备在有可燃气体环境中使用的要求(4.3.1.5);增加了液浸检测装置等一般要求(4.3.3、4.4.1.3);明确了对参考试块的自制和采购的检查规定(4.4.3):别除了MH/T3002.4一1997的附录C;增加了资料性附录C和附录D;别除了MH/T3002.4一1997的引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民航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新疆公司乌鲁木齐飞机维修基地。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建华、聂有传、刘兆江、王彦田、彭建东。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3002.4一1997。MH/T3002-20063.6垂直线性范围上限upper linearity limit在A扫描显示屏上的指示幅度和从已知尺寸不连续性上反射的超声波量值大小之间,能观察到的不变关系的垂直偏转范围上限。3.7噪声noise在显示屏基线上的大量不可分辨的信号。注:这可能是由于组织不均匀、表面粗糙、电干扰等原因所引起。3.8有效声束宽度effective beamwidth在参考试块上找出人工反射体最大反射波高后,探头沿前后或左右方向移动时反射波高下降6dB的两点间距离。4一般要求4.1检验人员从事超声检测工作的人员应按MH/T3001-2004的规定进行培训与考核,取得技术资格证书。各级人员应从事与自己技术资格等级相应的工作。4.2工艺规程4.2.1要求超声检测的材料及零、部件应按指定的工艺规程进行检验。工艺规程可以是航空器制造厂提供的维修手册、通告或其他有关资料。4.2.2航空器制造厂未提供工艺规程时,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编写详细的工艺规程。编写的工艺规程应经超声检测3级人员批准,如果需要,应提交被认可的工程机构审核和(或)批准。4.2.3工艺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检验单位名称;b)工艺规程编号、编写(或修改)日期、依据文件号;c)受检件名称、件号、材料及状态;d)采用的检验方法及质量等级。采用多个等级时,应注明每一等级所适用的区域;e)受检件的草图,图上应标明超声检测部位、声人射处及人射面的表面粗糙度;f)超声仪型号;g)探头型号(包括频率、晶片尺寸、种类和人射角等);h)耦合剂;i)试块类型或代号;j)检验灵敏度调整;k)不连续性评定方法;1)任何有关的其他数据。4.3仪器和设备4.3.1超声仪4.3.1.1超声仪应至少具备一种信号报警功能。超声仪与探头配用时,应至少具备2.25MHz10MHz工作频率范围。4.3.1.2超声仪使用性能的最低要求见表1。表1中的数据均为仪器与换能器直径不大于14mm的5MHz探头匹配时的要求。测试方法见附录A或ASTME317。针对每一检验对象,仪器与探头配用的灵敏度、分辨力和信噪比应满足检验要求。4.3.1.3检验零、部件时应采用报警器。触发报警所需的超声信号幅度应可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