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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高额
不可
撤销
担保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不可撤销〞一词据说源于信用证的惯例,下面办公室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篇一: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编号: 高保字( )第 号
致:
鉴于:
贵公司和 (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贵公司向借款人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的贷款额度(以下简称“贷款额度〞)。 经借款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贵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1.1 在授信期间内,贵公司可根据主合同和/或该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借款人可循环使用,每次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可由各笔贷款文件另行确定。
各笔贷款到期日可晚于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间届满,贵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公司根据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的规定提前向借款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在主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公司在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及/或各具体业务文件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并同意按照变更或调整后的内容履行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公司根据主合同在授信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第二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借款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及时清偿所欠贵公司各项贷款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主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文件所规定的贵公司可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情形时,贵公司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归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贵公司亦有权选择就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亦无须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
贵公司提出的索偿要求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偿文件后的五日内,如数归还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公司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公司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第四条 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到期日起另加两年。任一笔贷款展期,那么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贷款的到期日。
第五条 担保书的独立性
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体业务文件效力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贵公司给予借款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公司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借款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公司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本保证人特别声明和保证如下:
6.1本保证人愿意用本保证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2 本保证人出具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上级部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6.3 出具本担保书是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
第七条 不视为弃权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公司对借款人和本保证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主合同和本担保书内贵公司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担保书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贵公司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保证人同意采取主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术语
本担保书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主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十条 本担保书的生效
10.1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和/或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债权及担保从权利的转让
11.1 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贵公司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最高额担保从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
11.2 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贵公司转让局部债权的,本保证人担保从权利也局部随之转让,贵公司以未转让局部债权与局部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依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贵公司转让局部债权的,担保权益也局部随之转让,原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贵公司主债权最高额相应减少(即原最高额担保的贵公司主债权最高额扣减已转让局部债权金额),待贵公司未转让局部主债权确定后,贵公司以未转让局部债权与局部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
第十二条 附 那么
本担保书一式 份,贵公司、借款人、保证人及 等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住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保证人结算账户:
: :
签署日期: 年日 月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篇二: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编号:
致:招商银行股份 泸州分行
鉴于:
贵行和 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 于 XXX年 05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在 2023 年 05 月 日 至 XXX 年 05 月 日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 人民币 币 伍仟万 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1条 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1.1 在授信期间内,贵行可根据授信协议和/或该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分次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不得循环使用。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各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1.2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含委托转开信用证,下同)、开立保函、开立提货担保函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贵行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贵行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 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行和授信申请人之间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1.5 假设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贵行收到的单证,经贵行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贵行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本保证人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贵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证人而提出任何抗辩。
1.6 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2条 保证范围
2.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 贰仟万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1.1 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2 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3 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及/或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根本收购款(根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2.1.4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做出的垫款及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5 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6 贵行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 的授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局部(如本条款适用,请在□中打“√〞);
2.1.7 贵行向授信申请人追讨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2.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那么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局部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局部及其利息、罚金、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2.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