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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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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树立 社会主义 法治 理念 推进 检察 事业 健康发展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检察事业健康开展 理念是对事物内在的规律、机理的观念、看法。理念是行动的指南。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吸取世界上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根底上形成了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开展和创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针。检察事业的开展,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必须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用符合检察事业开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思想,指导检察实践,取得顺应法治时代要求和社会开展方向的检察业绩。 一、在新形势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落实依法治国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给所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时代性要求。要实现以法治国,就必须首先解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适应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理念问题,必须使执法者的法治理念与党和国家的开展紧密联系起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开展的需要,是依法治国对所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普遍要求。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创新开展的迫切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社会的不断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局部的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在逐步改革完善,法律和司法的价值取向也在发生变化,这都要求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开展的要求,运用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工作的价值、作用进行进一步思考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引导检察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官立足本职、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组成局部和在人民司法工作领域的集中表达,符合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特征和开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三个特点: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中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国司法的性质、结构和开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而中国检察官的法治理念必须和中国的政治体制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达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为社会各界所接受,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的亲和力,注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了检察司法评价标准和人民群众道德标准的统一。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就会实现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过程与结果在深层次上的认同感;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达了社会对司法需求的回应。我国检察工作应当表达"执法为民"的宗旨,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依法维护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检察工作的正确开展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因而存在某些普遍适用性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吸收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观念和西方的司法理念,如中国传统的"息讼"观念、西方司法中立的理念等合理精华的根底上,不断开展、完善和创新而确立的最伟大的,经过实践检验最科学、最正确的法治理念。作为中国的检察官,就应当把传统的和西方的司法理念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进行合理扬弃,不应当简单继承或拿来,从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 根据社会主义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检察工作的主题要求,笔者认为,新时期的检察官应树立以下执法理念。 (一)树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根底上形成的根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取向。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本质表达。作为检察机关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适用法律上的公正,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二是主体保护上的平等,把重点保护国有利益主体转变到平等保护各类合法利益的主体上来。不因国籍和身份的不同而发生偏袒倾向,使所有的商品生产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效劳,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那么在检察活动中得到真正落实。 (三)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那么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根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地位,崇尚对法律权威的敬重。检察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检察司法活动中,确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养成只遵从法律的职业习惯,切实把法律作为评价一切个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行为的价值标准,"唯法是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树立以身护法、为社会主义法治献身的崇高精神,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树立监督制约理念。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检察机关必须树立和强化"监督者同样也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检察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在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把现有的检察事务公开拓展到检察诉讼公开,进一步完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刑事案件证据庭前开示制度,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监督体系。 (五)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那么。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最根本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确实认。根本人权那么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人权的保护。社会主义刑法不仅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统治、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公民防范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的利器,更是社会正义这一法律终极目标的载体。检察工作过程的应然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在发挥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固有职能的同时,强化保障职能,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表达人道,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尽可能表现出人文关心,并将其贯穿于侦查、批捕、公诉等各个诉讼阶段的每一个环节。 (六)树立自由平等理念。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开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把"执法就是打击"的观点转变到"执法就是效劳"的观念上来,牢牢掌握"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效劳"这个原那么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强化执法为民的效劳意意识,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开展 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转变当前不合时宜的旧有观念,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使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紧跟时代步伐,符合先进法律文化的开展方向,确立符合诉讼规律、兼具公正和效率的新型工作机制。针对检察工作的业务特点,顺应检察改革的需要,从法治理念的技术层面讲,笔者认为要做到"五个坚持",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开展,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全面协调的法律监督观,统一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最重要的权能。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形式情况而言,主要是诉讼监督。诉讼监督职能分别由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行使,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上的这种具有分散、多元、交叉的特点,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存在监督迟滞、监督分散、不充分、不全面的问题,因此,各部门在各行监督之职的同时,应树立整体的全面监督意识,在案件跟踪监督的各个环节密切配合,使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的跟踪监督机制。监督的重点一是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控制和引导,保护人权;二是维护程序公正。由于我国司法体制长期处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直处于事后监督和监督迟滞状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又决定了在形成司法合力方面所担负的承前启后的重任,因此要建立使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相统一的机制,正确处理外部关系,顺利完成诉讼任务和监督任务。 (二)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突出司法程序的保障功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实践证明,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因此,要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确保程序公正放到司法活动的突出位置,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现象,并要切实强化对其他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现象的法律监督,努力以程序的正义来保证实体的正义。 (三)坚持客观全面的证据观念,实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转变。抗辩制在司法审判中的引入,赋予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原那么新的含义。人们一般认为,事实就是客观事实,只要通过仔细调查,一般是可以查清的,事实等于案件的真相,"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完全符合事实真相。这一原那么作为一种司法理想无疑是对的,但在司法实践上是很难实现的。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所依据的是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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