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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
2023
坚守
纪律
底线
培养
高尚
情操
问责
条例
学习
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问责条例学习
“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第二专题暨问责条例学习研讨发言材料
2023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2023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开局部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XX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2023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那么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同充分表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内问责的要求具体化,从而唤醒广阔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树立起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两大党规的公布,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今天主要讲三点。第一,条例出台的背景;第二,条例出台的意义;第三,条例的内容与解读。
一、党内问责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前进开展的强大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党要发挥领导作用,就必须进行党的建设和制度的改革。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建工作,紧紧抓住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明显地加快了党的建设步伐。抓党建看成是最大的政绩,对加快党的建设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提出"全面从严治党"。202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23-2023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标准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2023年2023月8号,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作了讲话,在讲话当中,第一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2023年12月13号、14号,习近平到江苏进行调研考察,又首次提出了"四个全面"."四个全面"中就包含了全面从严治党。现在,党的建设就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新形势下开展的,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
三是全面从严治党具有紧迫性。为什么要从严治党。从党的思想建设来看,有的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从组织建设来看,有人搞团团伙伙。从作风建设来看,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仍然严重。从反腐倡廉建设来看,我们还面临着很多严峻的问题。再从制度建设来看,也必须加大力度进一步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标准、运行有效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所以,从我们党的建设五个方面来看,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十分具有紧迫性。
四是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最新的根本要求。我们要全面从严治党,究竟怎么治。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八个根本要点:第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第二,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第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第四,坚持从严管理干部;第五,继续深入改进作风;第六,严明党的纪律;第七,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第八,深入把握从严治党的规律。其中深入改进作风和严明党的纪律这两个要点直接涉及到了纪律建设问题。
由此可以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出台关于标准党员干部的条例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最重要的重点。
二、党内问责条例出台的意义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根底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三、问责条例的全文内容与解读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准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公布实施条例,就是要标准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催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标准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催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那么。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那么〞。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根底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那么。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23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那么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表达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决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保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那么,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表达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松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根底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