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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县
中小学校
财务管理
制度
20202020 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20 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收支预算,增强资金使用计划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高级中学、普通初中、职业中专、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局直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全县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县教育局教育核算部(以下简称核算部)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决算,汇总报送县财政局;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第五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各中心校设一名报账员,基层各小学可设一名兼职报账员)。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教育核算部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报账员由县教育局统一委派。报账员的更换须报县教育局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第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基层各单位撤销银行实有户,开设零余额账户;对于往来款项统一使用财政往来账户进行核算。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报账人、审核人、审批人、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学校各项支出。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制定并填报X 县中小学校资金使用计划表,每月末向县局核算部报送下月用款计划,资金股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第十四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 1-3 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办公费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 12%(小学教学点及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第十七条 中小学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县教育局申报,县局资金股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