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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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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管理人员 生产 事故 问责 细则
管理人员生产事故问责细那么 第一条为强化对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责 任追究,保证问责工作标准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对在公司生产事故中承担 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问责。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依据经批准的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问责遵循“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那么。 第三条生产事故问责主要发起人为生产部。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及时、准 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问责等级和范围 第五条公司生产事故分4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4~8小时(不含8小时)或造成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二)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8~24小时(不含24小时)或造成50~202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24~40小时(不含40小时)或造成20230~2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使单一主作业线停产40小时以上或造成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生产事故等级和事故性质等因素,对承担管理 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分别追究其一般管理责任、较大管理责任、重大管理责任。 第七条一般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事故的; (三)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第八条较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 (二)1年内1个单位发生重复性重大事故2次的; (三)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第九条重大管理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一)1年内1个单位发生重复性特大事故2次或重大事故3次的; (二)需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的其它情形。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条生产事故管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第十一条直接责任是指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规定,对造成的生产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主管责任是指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公司部门分管、 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未执行反事故措施方案,未制定或完善现场生产规程规定,未组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生产事故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公司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 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生产事故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责任处分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生产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 后,在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赔偿和考核的根底上,根据管理责任的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分、行政警示和行政处分。 (一)经济处分是指扣发责任人的绩效年薪; (二)行政警示是指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 (三)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等。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时,同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发生的事故事件被上级有关部门问责的,由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等级及对象 (一)一般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等 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5%~20%的经济处分。 (二)较大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职、引咎辞职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20%~50%的经济处分。 对主管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记 过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5%~20%的经济处分。 (三)重大管理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记过、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6-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50%~20230%的经济处分;对主管责任人视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20%~50%的经济处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警告等行政警示或处分,并在责任认定年度处以扣发绩效年薪2023%~20%的经济处分。第五章问责流程 第十七条公司生产事故由生产部根据相关制度确定事故等级,并根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 第十八条问责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根 据发起人建议进行问责,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中。处分建议为责令作出检查或诫勉谈话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处分建议为警告或记过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或公司党委常委会决定;处分建议为降职及以上等级的,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问责对象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或总经理根据发起人建议进行问责,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问责决定意见,监察部制作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者本人及有关单位,并备案。 第二十条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 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诉。监察部接到书面申诉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有关单位。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本细那么由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管理人员问责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一、目的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开展,增强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效劳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对象 中高层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 三、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经营和管理活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四、问责原那么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那么。 五、问责管理机构 (一)问责执行机构:人事部 受理问责,负责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提报,问责决定的送达、执行,督办、改善跟踪等具体工作。 (二)问责决策机构:问责小组 问责小组由总经理及人事部经理组成,代表公司对问责对象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并判定问责处分方式。 (三)问责提出机构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提出问责的权利,将问责事由提请人事部/行政部受理。 六、问责内容及事项 (一)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制度、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工程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为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过失或给公司带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公司或部门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经营严重的经营性质亏损或业务风险的。 (二)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在公司采购、营销、业务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的。 4、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三)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公司有关决议、决策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的,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擅自改变或未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拉皮、延误工作,造成公司客户投诉、经济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4、有损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搞小团队、小帮派,发布不利于内部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而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7、公司给予告诫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8、对上级、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迟迟不兑现的。 (四)效劳方面责任追究 1、在效劳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效劳对象成心刁难,效劳态度恶劣,造成客户投诉的。 2、由于效劳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3、效劳质量差,效劳水平低,造成客户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五)保密责任追究 泄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给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在工作上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公司或工程损失的。 七、问责方式 (一)具体形式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免职、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除等。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依据实际情况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二)问责方式: 根据被问责事态情节、对公司的损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警告、记过或经济处分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方式问责。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免职、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除的方式问责。 4、发生的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及比例有问责小组研究决定;问责小组对问责情形有经济处分的权利,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工资总额的50%。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事实问责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一)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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