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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探究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关联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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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探究 知识产权 竞争 关联性
探究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关联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竞争法/垄断/利益平衡/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不仅需要维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效劳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平衡问题,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控制、反竞争控制间的平衡。这种平衡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平衡问题,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控制、反竞争控制间的平衡。这种平衡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以使创造性劳动得到公平的补偿,从而进一步刺激智力创造活动,增进人类知识宝库;另一方面,也需要切实禁止阻碍技术革新、知识与信息传播的行为,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与这种社会利益存在平衡协调关系。知识产权法本身涉及到确保这种平衡的制度设计。本文拟对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平衡与协调的根本理论 知识产权法具有限制竞争和促进竞争的机制。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当然,两者的运行机制不同。竞争法通过国家干预排除对竞争的阻碍而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知识产权法作为对法定垄断权保障的法律机制,在一定范围内排除竞争具有合法性。而且,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知识产权法在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当利用和不老实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业上就突出表现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旨在赋予并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帮助权利人消除他人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制裁,直接表现为对知识产品流转、利用的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制止,打击假冒商标行为就是一个例子。这一功能在现实中表现为知识产权法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了市场的有效竞争。但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可能具有反竞争性质的行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确实可能被知识产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滥用而成为竞争法规制的对象。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权的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有可能与竞争法促进有效竞争的目标相冲突,即知识产权人从事了反竞争性的行为。这种反竞争行为来自于知识产权的不适当地行使。不当行使意味着权利的行使超过了合法界限,构成了对公平竞争机制的扭曲与损害。 上述冲突根源于在一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没有竞争法的约束,知识产权人可能从事的反竞争行为无法通过知识产权法本身来加以规制。这样,“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如何寻找一个最正确的利益平衡点的问题。〞在对知识产权垄断权确实保与对有效竞争的保障方面,存在一种协调平衡的关系。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国外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纷纷利用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我国抢滩圈地的形势下,如何既有效保护外方的知识产权,又防止外方利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企业的合法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在有限地限制竞争中最终增进了有效竞争。不过,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对竞争的增进和确保的机制不同,因为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私法,它主要通过私法的方式调整,即主要以私权保护为出发点和归属。竞争法那么以公法的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就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而论,竞争法作为表达公共利益的公法标准,就可以渗透到知识产权私权领域,干预知识产权私权的行使。在这种利益冲突中,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平衡。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在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模式下,正义要求赋予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平安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赋予同样要受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这种人类的“公共福利〞的制约。在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中,竞争法处于标准一般经济活动的根本法地位——所谓“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受到竞争法的约束,必须以竞争法允许的方式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增进竞争的整体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与有效竞争之间的关系本身也是完善竞争法的重要内容。通过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反竞争行为是实现这样一种平衡的保障。通过这种规制,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促进市场竞争的、保障经济开展方面将达致殊途同归的效果。在实践中,在衡量知识产权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反竞争行为时,需要从在保障鼓励知识创造和实现促进有效竞争之间平衡出发,综合考虑在该环境下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力和对竞争的影响来确定。 实际上,从国外关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政策的协调看,寻求竞争政策与专利政策之间的适当平衡,无不反映了对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平衡与协调的关注。例如,202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的恰当平衡报告指出,权利要求过于宽泛的专利阻碍了市场的进入和后续竞争者可能带来的创新,同时增加专利拥有者限制竞争的可能性。报告因而提出竞争制度与专利制度应进行协调,以到达适当的平衡。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平衡与协调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保护与制止不正当竞争具有密切的联系,相应地,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也紧密相连。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根底之上实现鼓励创新和促进知识财产传播和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来实现增进社会财富的目的。为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除了知识产权本身的专项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外,还需要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介入。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上,可以称之为“制度外的平衡〞,以区别于知识产权法本身的在调整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其他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制度内的平衡〞。本文主要阐述的就是这种“制度外的平衡〞问题。 从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来看,知识产权法不仅需要维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效劳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禁止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对成员国国内立法的最低要求,被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列为智力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项知识产权。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甚至有人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视为知识产权法的组成局部。不过,尽管如笔者阐述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笔者却不主张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视为知识产权法的一局部,而是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平行的法律研究。应当说,制止不正当竞争之所以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因为现实中“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知识产权〞。从全球经济形势看,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重心已转向到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的竞争也日趋剧烈。不正当竞争在知识产权领域大有泛滥之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侵害知识产权,如形形色色的假冒和仿冒行为。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以侵害知识产权最为显著。 知识产权法虽然具有直接限制竞争的效用,但实质上是在低水平上限制竞争而在更高水平上促进有效竞争的。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重要的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其建立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秩序,提升竞争效能。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微观分析 以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法律而论。专利法是保障专利权人对其创造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法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是对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一种合法垄断,这种合法垄断却为技术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专利法本身具有鼓励创新、鼓励公平竞争的作用。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仿制他人专利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 就商标法而论,从历史上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在侵权行为法根底之上开展起来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它们共同构成了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环。假冒他人商标几乎都被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位。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与商品或效劳之间的联系、促成公正的工商业竞争秩序为根本职能。商标法所调整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和良好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表现为以商标确权并加以保护的手段而形成静态方式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商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理论强调的即是实际竞争环境中防止欺骗和混淆,以维护商品流通的竞争秩序。就著作权法而论,它是调整作品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对于维护文化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各国的文化政策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更多地存在于工业产权中,特别是与接近专利、商标的一些权利相关,但近些年来与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时有可见。例如,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仿制他人作品标志使人误以为是原作等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就商业秘密法而论,它直接效劳于维护商业道德和老实信用的公平竞争秩序。正是基于此,在很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个重要内容。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调整竞争关系缺乏的弥补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 知识产权领域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表现为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侵害。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在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应用和传播领域确保了公平竞争秩序。然而,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是“万能〞的——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的一些专项法律无力调整或调整力度十分有限。例如,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被他人擅自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购的,专利法无法调整。还如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往往是专利技术的核心,如该技术秘密被他人泄露,专利法也无法调整。对那些没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更是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干预和调整就显得特别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保护难以保护甚至无法保护的地方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有学者将其称之为竞争法上的成果保护,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就的补充保护主要有: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保护那些虽然可以受到特别法保护、但尚未获得授权的客体,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特别法律不授予的保护,保护新型智力成果或者工商业成就,对知识产权的间接保护以及重叠保护等[7]。这在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例中得到了充分表达。例如,在“仙草蜜〞、“八宝粥〞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中,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泰山公司生产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早于台福公司专利申请日前已在我国台湾地区生产和销售,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销往内地。台福公司生产与泰山公司相同的产品,其包装、图案、色彩、文字结构与泰山公司相似,足以误导消费者,造成两者混淆。故台福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泰山公司的权益。在本案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泰山公司的“泰山〞牌“仙草蜜〞、“八宝粥〞饮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泰山公司在内地对“仙草蜜〞、“八宝粥〞两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台福公司未经泰山公司许可,在自己的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泰山公司前述根本相同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 在知识产权领域本身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人的反竞争行为,特别是表现为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法定垄断转向为经济上的垄断这样一种实质性“垄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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