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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食品
安全法
全文
新食品平安法全文
篇一:最新食品平安法全文
最新食品平安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平安标准
第四章 食品消费运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平安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视治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那么
(2023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恪守本法:
(一)食品消费和加工(以下称食品消费),食品销售和餐饮效劳(以下称食品运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运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消费运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运营;
(四)食品消费运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储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治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治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有关平安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恪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治理、全程操纵、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视治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消费运营者对其消费运营食品的平安负责。
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消费运营活动施行监视治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当有关食品平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平安程监视治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能够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食品平安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平安监视治理才能建立,为食品平安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亲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平安信息、技术等效劳,引导和催促食品消费运营者依法消费运营,推进行业诚信建立,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背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展社会监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平安的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鼓舞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消费运营者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加强消费者食品平安认识和自我保护才能。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进展言论监视。有关食品平安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全文202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经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平安法共十章,154条,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平安法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建立施行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操纵,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施行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平安。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23年4月24日
施行时间:2023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全文2023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平安,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恪守本法:(一)食品消费和加工(以下称食品消费),食品流通和餐饮效劳(以下称食品运营);(二)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运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消费运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消费运营;(四)食品消费运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储存、运输和装卸;(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平安治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治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的规定。但是,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平安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恪守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食品消费运营者是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对其消费运营食品的平安负责。
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保证食品平安,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视,承当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平安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消费运营活动施行监视治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当有关食品平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平安程监视治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能够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进展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食品平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平安监视治理才能建立,为食品平安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亲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平安信息、技术等效劳,引导和催促食品消费运营者依法消费运营,推进行业诚信建立,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背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展社会监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平安的宣传,普及食品平安知识,鼓舞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消费运营企业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加强消费者食品平安认识和自我保护才能。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进展言论监视。
有关食品平安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舞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国家鼓舞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平安有关的根底研究、应用研究,鼓舞和支持食品消费运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治理标准。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平安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理解食品平安信息,对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要素进展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等部门,制定、施行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平安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平安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等部门依照国家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打算,结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施行。
第十四条 承当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打算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精确,并按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打算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消费运营场所采集样品、搜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说明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等部门,并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视治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觉察的食品平安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照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要素进展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平安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觉察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平安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平安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照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视治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
(四)觉察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平安的要素的;
(五)需要推断某一要素是否构成食品平安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展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质量监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视治理工作中觉察需要开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检验数据、结论等信息和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平安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平安风险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