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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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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023 司法局 行政 执法 责任制 实施方案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提高广阔司法行政工作者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我县“法治xx〞建设,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根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的,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标准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根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根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标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执法数量明显增加,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质量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法制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中心),包括法律效劳管理股、基层股、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老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发[1980]19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6.基层法律效劳所管理方法第五条 7.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方法第四条 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职能(7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方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方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有关文件。 司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方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3.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方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证管理方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方法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5.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十条。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6.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7.基层法律效劳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效劳所管理方法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效劳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兴旺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效劳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二)行政处分职能(6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分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对因成心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员的行政处分 处分种类: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报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成心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刑事处分的,应当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有依法应予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分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效劳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效劳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效劳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参谋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成心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方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消灭证据或者成心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消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司法部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方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4.对基层法律效劳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分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伪造、涂改、抵押、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效劳所管理方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分 (1)无正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2)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分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罚款 法律依据: 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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