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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生态
补偿
机制
意见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意见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假设干意见(浙政发(202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开展观,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开展为主线,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那么。生态环境是公共资源,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使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环境开发者要为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环境损害者要对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作出赔偿;环境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进行适当的补偿。
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开展的原那么。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开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兴旺地区经济社会开展,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共同开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开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坚持循序渐进、重点突出的原那么。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既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充分总结现有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根底上,形成适合当前的补偿模式进行推广;又要着眼将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地逐步解决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的问题,深入探索和研究生态补偿的内在开展规律,使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出最正确的整体效益。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那么。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努力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政策调控措施;同时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坚持公平公开、权责一致的原那么。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在公平公开的层面上运行,科学核算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建立阳光运作的补偿程序和监督机制,同时又要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行政鼓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应补那么补,该补那么补,公众监督,奖惩清楚〞的有效运转体系。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
整合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今后要整合现有财政补助资金,将生态建设和环保补助的相关专项资金逐步纳入生态补偿资金之中,形成聚合效应。纳入生态补偿资金的各类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工程。今后在财政体制分成和财政转移支付中,要清晰地表达对欠兴旺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扶持以及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乡镇给予支持。
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
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各区应当根据生态补偿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加快建立配套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方法。配套资金应优先扶持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和工程,并在促进本地区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兴旺地区的共同开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积极争取国债等资金支持。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提高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争取各种社会资金(包括捐助)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三、明确生态补偿标准
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逐步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公平合理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区域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公平合理地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好的区域给予重点奖励和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欠好但考核结果比上年有进步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区域那么相应减少补助。
四、制定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
构筑生态功能地区开展的政策平台。重视改善欠兴旺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欠兴旺地区的自我开展能力。以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配置为主线,从体制上、政策上为欠兴旺的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推进全市范围内生产力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开展。在全市范围内,总结推广XX县区生态开发的实践经验,在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过程中给予政策优惠。
实施财政分类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区应从生态功能、产业开展等方面对辖区内各乡镇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乡镇分别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修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以重要生态功能区为主的欠兴旺乡镇应适当倾斜,同时实行根本财政保障制度和生态保护财政专项补助政策。各区财政除保证这类乡镇必要的根本财政经费外,每年应再列支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各区要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产业开展方向,完善产业开展政策,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加快构建生态产业体系。要继续加大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淘汰取缔落后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先扶持生态产业,改善现有不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要继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五、生态补偿、环境管理制度及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
进一步加大环境与资源费征收力度。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环境与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本钱;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调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本钱;加强采砂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切实加大各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
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机制。根据环境功能要求,在科学核算区域环境容量的根底上,在市域范围内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积极性。开展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企业之间排污权交易的试点。通过实践探索,力争从202223年开始,在xx市域全流域范围内实现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分配、排污权的有偿交易。在不影响流域整体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上下游之间探索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转换机制,逐步使我市的水资源以有价的形态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和更为有效的保护。
六、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重点投向领域
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实施以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五个市级环境重点监管区域和印染、造纸、制革等大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污染整治工程,大力推进以“生态乡镇、村创立〞、“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等为代表的生态市建设重点工程,并将其作为当前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在城镇环境根底设施建设和运营、饮用水源保护工程、流域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控)系统建设、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强生态重点工程工程管理,实施重点工程重点管理,积极制定生态重点工程工程在用地、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生态补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整体效益。
七、建立生态补偿的行政责任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的行政鼓励机制,积极启动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研究,将资源和环境本钱纳入国民经济开展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区域经济开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改革和完善现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并逐步增加其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建立健全特殊生态价值地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八、加快构建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保障体系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由xx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域范围内生态补偿的协调和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和生态补偿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积极研究和落实生态补偿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区生态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改委、经委、财政、建设、环保、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认真落实实施生态补偿的各项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生态补偿措施的催促落实,对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将落实生态补偿工作纳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地在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充分重视社会监督,积极吸取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增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生态补偿效益要坚持每年实施评估、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态补偿重点工程工程进展情况和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达标情况,努力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在公开透明、有效监督的层面上运行。
完善措施、科学评估。围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确定重点调研课题工程,组织开展政策攻关,夯实立法根底。积极开展有关区域生态补偿实施、生态公益林管理、排污权交易、异地开展、采矿权和采砂权等资源使用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完善工作,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生态补偿的配套政策,为实施生态补偿提供政策和法制保障。深入开展环境容量测算、资源消耗评价以及水质自动监测等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快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体系,建立客观公正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补偿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技术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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