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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犯罪预防
体系
思考
关于犯罪预防体系的思考
【内容提要】仅仅研究犯罪预防的具体措施是不够的,必须从总体上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应当具备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三个支点。超前性从总体上影响犯罪预防的整体思路;对应性直接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复合性确保参与犯罪预防的主体、各类预防措施有机地纳入统一的整体之中。三个支点缺一不可。
【题】犯罪学研究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研究的归宿和目标。为了寻求有效遏制和防范犯罪的对策,中外学者进行了不懈的探讨,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主张。然而,综观各种犯罪预防的学说,几乎都是围绕犯罪预防的具体措施展开论述,而很少从总体上谈及犯罪预防的体系设置,至于构筑犯罪预防体系总体思路方面的讨论,更是难得见到。然而,犯罪预防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如果缺少体系上的考虑,势必顾此失彼,影响整个工程的效率和质量,而不考虑犯罪预防体系建构的基点,那么无疑会影响犯罪预防的方向。有感于此,笔者拟围绕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总体思路,从超前性、对应性及复合性三个支点谈谈自己对犯罪预防体系设立的看法。
一、超前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逻辑前提
犯罪预防,就其最根本含义而言是指采用各种方法和措施,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而要保证防范工作方向正确、措施得当、运用及时,犯罪预防工作的总体思路必须具有超前性,即要在事先对一定区域未来时间内犯罪的种类、数量及趋势有明确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提前采取措施。只有全面了解和充分认识未来犯罪的结构、动态和根本状况,防范对策的采取才能有的放矢,收到实效。
(一)超前性是犯罪预防的当然结论
所谓预防,是指“事前防范〞。尽管犯罪预防可以在犯罪发生前或犯罪发生过程中进行,亦可以在犯罪发生后进行,但其指向的目标均是在一定的犯罪出现之前消除犯罪隐患,有效控制犯罪,遏制犯罪的蔓延。
犯罪预防要到达“先其未然〞的目的,必须将防范工作做到前面。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经济进步、城市开展和现代科学技术走进日常生活,在带给人们巨大恩惠的同时,也必然大大增加犯罪发生的契机。我们不可能只享受现代文明的种种好处,却无视其可能蕴含的不利方面;也不能因害怕现代文明相伴而生的不利影响,而全盘否认和一概排斥新的、进步的事物。我们应该也是必须做的,就是未雨绸缪,即在大力开展经济,引入现代技术的同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努力减少和控制社会经济、技术开展中的不利影响,从而以最小的投入,带来最大的收益。比方,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开展中国家在开展经济的过程中,犯罪状况往往呈现出大体相同的态势,如过分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不惜采取极端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伴随出现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利益驱动导致经济犯罪急剧上涨等等。我们了解这些开展趋势,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心理因素,并在大力开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有目的地采取同步预防措施,就可以大大减少犯罪的发生。如果在犯罪已经呈大幅蔓延之势后再寻求防范对策,毫无疑问会失去最正确时机。
(二)超前性以犯罪预测为根底
要实现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超前性要求,必须将犯罪预测纳入犯罪预防体系,并作为犯罪预防体系设立的根底和前提。犯罪预测是在调查、统计、比照、分析的根底上,对一定地区或领域未来时间内犯罪的种类、数量及走势所作的推断。随着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和治理犯罪的需要,犯罪预测也引入到我国,并围绕其展开了一定的研究。但总的来说,犯罪预测在犯罪学中的地位和理论归属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犯罪预测专门机构怎么设置,犯罪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实践性也有待进一步解决。事实上,搞好犯罪预测是犯罪预防的前提。随着客观形势的开展变化,犯罪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我们惟有揭示犯罪的开展变化规律,准确预测未来犯罪开展变化态势,才能采取必要、适宜、有效的措施,使预防工作收到预期的效果。
明确犯罪预测的先导地位,只是为犯罪预防超前性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要真正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还必须选择好犯罪预测的切入点。犯罪预测的内容是极其复杂的,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各门、各类有关犯罪的情况都作出预测。所以,选择什么样的预测目标作为切入点,极为重要。切入点把握不好,只能造成体力、精力和财力的空耗,不会对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因此,在着手预测工作之前,必须首先明确拟定的预防范围和层次,从而合理选择预测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及预测的主要内容。一般说来,从犯罪预防的总体目标出发,就要善于抓倾向性、迫切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有目的地忽略较为次要的方面,真正将犯罪预测与犯罪预防有机结合在一起。
(三)超前性的实现以设立专门的调查和统计犯罪机构为保障
在一定意义上说,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的客观、准确描述和剖析根底之上的。犯罪现象的描述就是通过对犯罪现象的数量、规模及变化进行测定、统计,进而对犯罪现象的结构、动态和特征作出分析、归纳和说明。犯罪现象的描述以犯罪的调查和统计为根本环节。在我国,虽然国家司法机关、统计部门及有关学者都在进行着犯罪调查和统计工作,但这种调查和统计工作往往从本部门的要求出发而不具有综合性,也容易因特定的目的性之局限而缺少全局性考虑。
为了保证调查统计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权威性,进而保证超前性建立在科学的根底之上,从事调查统计的机构应具有专门性。为此,笔者建议在国家及省、市层次上设立专门研究犯罪问题的官方机构,并在该机构中下设独立的犯罪调查和统计部门,具体可以隶属于司法部门。
二、对应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出发点
根据我国学者的一般理解,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产生的诸原因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犯罪预防指向的对象是各种产生犯罪的原因;犯罪预防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犯罪的发生。这样,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就必须具有对应性,即犯罪预防应以犯罪原因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为根底,将犯罪预防体系的建构和犯罪原因的体系设置联系起来。
笔者认为,犯罪原因论结构体系的设置应兼采因素理论和系统论的犯罪原因论之长,努力实现犯罪原因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结合。从宏观上研究犯罪原因,要求我们把犯罪现象作为一个整体,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和阐释特定社会中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群体犯罪现象变化和开展的根本动力何在;一定时期内犯罪波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等等。从微观上研究犯罪,那么要求我们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内部,进一步认识社会生活中的哪些现象影响和诱发着犯罪;这些现象和因素又是如何作用于特定的个人,进而导致犯罪发生的。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基点上研究犯罪原因,可以使我们既从宏观上认识到犯罪现象的本质及总体变化规律,又可以具体把握影响犯罪现象的各种因素,从而帮助我们在从现象到本质、从局部到整体的认识根底上作出全面合理的解释。这样,犯罪原因论可以划分为三大块,即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犯罪产生的个人因素以及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
强调犯罪预防的对应性,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就应该适应犯罪原因体系,同时在不同的层次上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一)针对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采取总体预防措施
这是为限制和消除产生各类犯罪和引起个体违法犯罪心理的一般社会原因而采取的预防活动。由于犯罪的总体预防以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为对象,所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包含的内容也特别丰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总体预防可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发挥价值导向的社会功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
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是整个文化结构的重组,新旧体制过渡及各种文化冲突使得人们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行为上都处在一种茫然状态。此时,无疑需要我们从长远利益出发,大力开展生产,深化体制改革,以促进新的价值体系形成和完善。但是,新的体制结构和价值体系确实立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该对社会整体的价值取舍进行干预,通过各种形式对全社会进行价值引导,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充分发挥价值导向的社会功能。
强化价值导向的社会功能,一要注重社会主流道德的树立和价值观的引导,积极倡导效益、公平、正义等适应时代开展的价
值观,帮助人们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二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使人们全面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行为,树立守法观念,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气氛;三要加强道德教育,促使人们自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从而在党风、民俗、习惯、兴趣、爱情、婚姻和家庭等方面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四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引导人们在思想上真正把个人的前途和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联系在一起,抵抗个人主义的膨胀,增强犯罪的免疫力。
2.加强社会的控制机制,减少犯罪的时机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要加强整个社会调控,离不开一整套法律和制度的标准与调整。因此,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堵塞各种漏洞是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加强社会控制机制,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相吻合的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应的法制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控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增强国家的控制能力;二要强化各种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行政监督、经济监督等形式,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三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犯罪发生的条件和时机。
3.强化刑法效能,遏制住侥幸心理的萌生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对犯罪的打击不力,不仅使犯罪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反而强化了其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的勇气,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减少犯罪率,加大打击力度,使犯罪的人都受到及时、适当的惩治和处理,对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和再生也十分必要。
强化刑法效能,一要树立起严格的崇法、尚法观念,排除一切干扰,坚决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坚决查处官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彻底改变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二要建立起严格、有效的执法机制,注意司法解释权的运用与协调,改革目前执法过程中的某些习惯性的错误做法,切实将国家的法律贯彻、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三要建立健全有关调控措施,铲除利益驱动产生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对滥收、截留和乱用有关款项的单位和个人的严厉惩治,更有力地遏制利益驱动因素的影响;四要净化执法环境,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约束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抵御能力以及通过减少和消除说情风的风源;营造公正守法荣耀,枉法、坏法者有罪的社会气氛。
(二)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特殊预防措施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但是,犯罪行为是由人实施的,各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只有具体作用于个人,才能最终对犯罪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现实生活中各种犯罪现象之所以呈现出不同的规律,各种犯罪行为在各种具体的情节和过程中之所以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犯罪人的个人因素有关。所以,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寻求防范犯罪的对策,也是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不可无视的一个组成局部。
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措施,主要是从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出发,通过对个体的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等方式,改造与消除个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到达预防某些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特殊预防除应净化微社会环境,强化道德教育,遏制不良心理的萌生之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心理引导
具有良好的社会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是个体心理健全开展的标志之一。具有健康的心理,才能冷静地面对和应付外界环境的压力和诱惑,才能以积极的姿态和符合标准的行为方式实现自己的价值,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因而,要在个体层面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首先要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