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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申请
业务
专用
印章
申请业务专用印章
xx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标准和统一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确保客户和本行资金平安,根据xx银行会计根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会计专用印章是指各支行办理人民币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说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第三条会计专用印章是明确银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各支行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专用印章。
第四条会计专用印章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1.总行结算管理部作为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制度和使用标准,汇总、提交印章需求,对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总行综合管理部作为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部门,根据结算管理部提交的需求,负责承办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登记、移交与销毁。
3.总行稽核审计部履行对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的检查审计职能。
4.各一级支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按照规定对本行营业机构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各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作为本行印章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专用印章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会计专用印章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那么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根本规定
第六条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统一字体、统一质材、统一刻制,各支行不得擅自刻制会计专用印章。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及使用标准由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有关印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会计专用印章须指定厂家刻制,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权责。
第七条会计专用印章实行分级管理,会计专用印章刻制、发放、销毁由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中销毁工作必须通过总行稽核审计部监督签证。
各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向总行综合管理部领取及向本行发放的会计专用印章,以及向总行综合管理部上缴本行需停用的会计专用印章。
各二级支行行长负责向本支行综合管理部领取会计专用印章,并在领取的同一日内下发给使用柜员,同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收回需停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在收回的同一日内上缴给本支行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
会计专用印章刻制时必须确保印章上的机构名称与银监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一致,银监部门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单独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其印章上的机构名称须与内部核批机构名称一致。
第三章专用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根据现有业务开展情况,由总行统一管理的会计专用印章包括:
财务专用章、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结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事后监督专用章、清算中心、对账中心专用章、转讫章等。由于业务开展和业务种类增加,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和业务标准需要刻制相应的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新增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在新业务的管理方法中进行规定。
第十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1.财务专用章
用于向人民银行、金融同业、本行经费账户开户行存取款项的印信。该印章由方案财务部会计主管保管。
2.业务用公章
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议存款证明、余额明细对账单、借款人欠息通知单、业务电报、挂失回单、止付通知、证实书及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该印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网点柜员或业务主管保管。
根据本行目前人员管理和业务实际,各支行营业部必须严格执行业务主管保管业务公章,而且不得保管上述重要单证,各二级支行保管业务公章的当班柜员,不得对外开立上述重要单证,凡涉及到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凭证,需要由另一名当班柜员办理,按规定程序审核合规后再加盖业务公章。
3.存单(折)专用章
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有价单证和重要单证。该印章按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柜员进行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4.业务清讫章
用于所有机构、网点办理本外币现金、转账业务时,加盖在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回单、现金支票及现金收付款其他凭证、表内、表外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票据和凭证上。该印章按柜员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5.结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该印章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网点配备(根据业务实际,如网点支行无此类业务也可以不配备),由业务主管保管。
6.受理凭证专用章
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含本行和他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及上门效劳凭证等。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7.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该印章及印模卡片按办理银行汇票的营业网点配备,由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印模卡片视同银行汇票专用章保管。
8.事后监督专用章
用于事后监督中心及分中心的查询书、整改通知书等。该印章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分中心的数量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9.对账中心专用章
用于对账中心和对账组加盖在系统打印的“余额对账单〞。该印章根据对账中心和对账组的数量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2023.转讫章
用于所有机构、网点办理本、外币涉及系统外的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支付结算业务。该印章可根据业务需要按柜员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第四章会计专用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专用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章证分管〞的管理原那么。
第十二条以下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与其配套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实行分管分用:
1.业务用公章与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协议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债券收款单、有价单证等。在日常操作中,业务公章保管柜员不允许对外出具上述凭证,由另外未保管业务公章的柜员出具,并由本行行长监督加盖业务公章后才能出具上述对外证明,同时,保管业务公章人员序时登记特殊业务登记簿,并由保管业务公章人员和本行行长签章确认。
办理开卡、换卡、挂失等除上述业务凭证之外需要使用业务公章的,无须本行行长监督和登记特殊业务登记簿。
2.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十二条使用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凡印章的刻制、领取、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总行综合管理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该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和保管。
各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该部门指定人员记录和保管。
各二级支行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二级支行行长记录和保管。第十三条使用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需要进行使用交接的,还必须建立印章使用和交接登记簿,详细登记使用人员交接情况,并由交出人和交接人签章确认。第十四条
支行综合管理部领取会计专用印章时,实行双人签领制度,同时出具本行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并签章。总行综合管理部将相对应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复印,并加盖总行综合管理部印章后,交领入行作为领入行印章的依据,并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
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必须留有印模,办理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员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柜员名章除人民银行规定必须预留印模的以外,其他柜员可不预留印模。但本行统一雕刻的个人名单必须留有印模,其管理同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一致。
第十六条
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和过期使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经办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印章,须经二级支行行长审查并报支行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在特殊业务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严禁越权使用。
第十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包括个人名章)应随用随盖,严禁在各种空白凭证、登记簿、报表等预先加盖。
第十八条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人员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会计专用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入保险箱(柜)保管。严禁私自交接业务印章,严禁将业务印章带离营业场所,严禁业务印章专管人员之外的任何人使用业务印章。第十九条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使用印章时,必须经二级支行行长批准,由其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必须在印章使用和交接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在备注栏填写监交人姓名。
第二十条两班制会计人员在同一营业日使用同一枚会计专用印章及换班、轮班时,必须办理业务印章交接手续,并登记印章使用和交接登记簿。业务人员调离网点柜台工作时必须上交个人名章(由本行统一刻制的个人名章),并登记印章使用和交接登记簿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编表连同印章按照管理级次上缴上级综合管理部门,同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并由上缴人、接收人签章确认。
接收缴回印章的各支行对停用的印章应登记造册,及时上缴总行综合管理部,总行综合管理部汇总全行停用会计专用印章,登记造册组织销毁,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严禁违反规定更换、停用、收缴或销毁业务印章。会计专用印章的销毁必须由稽核审计部人员进行监销。
第二十二条
会计专用印章损坏需重新更换时,必须破坏会计专用印章的完整性,并按规定逐级上缴和销毁,同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如发生丧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由总行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出作废公告,并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印章的代号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丧失印章号码相同。丧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
第二十四条各行要加强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严禁对上级行隐瞒违规刻制、使用、保管业务印章以及业务印章遗失或被盗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总行结算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要加强对辖属机构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方法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由于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会计专用印章发生遗失或被盗、违规情节严重造成资金损失的,总行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名章,个人名章必须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分
第二十七条会计专用章是本行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印章管理部门、印章保管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印章管理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行使管理、检查、监督职责。如有失职,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