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机关效能告诫暂行方法方案机关效能告诫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效劳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机关效能告诫,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第三条实施机关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那么。第二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范围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二)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四)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五)自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六)工作作风粗暴、效劳态度差的;(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八)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提供伪证、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九)成心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第五条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机关效能告诫:(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重大政策措施不认真执行、落实不力的;(二)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拖延不第2页共3页办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挂牌上岗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值班制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本制度以及监督不到位的;(四)机关办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五)未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七)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八)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对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纪律松驰,作风散慢,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第三章机关行政效能告诫主体和实施程序第六条对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对单位及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