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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国交
执法
中国交通执法
篇一:北京交通执法站名称地址一览表
北京交通执法站名称地址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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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交通执法站名称地址一览表
交通执法站名称地址一览表
篇三:交通行政执法监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交通行政执法监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5年第1号
交通行政执法监视规定,已于1995年3月15日经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正确施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视是指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展监视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视工作遵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那么。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视工作。
第二章 行 政 执 法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发布后,负责施行的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详细施行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明晰,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标准;
〔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视。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历。
交通行政执法资历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款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治理部门核发同时负责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视。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视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视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二〕标准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标准;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视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视按以下方式进展: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施行情况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施行一年后,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施行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施行效果、存在征询题及建议。
〔二〕实行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对下一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按规定备案的标准性文件进展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情况进展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违法和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
〔六〕实行严峻行政处分决定备案制度。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作出撤消证照、责令停业整顿、2023元以上罚款的严峻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查制度。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作出的、造成治理相对人严峻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进展追查。
〔九〕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对执法监视工作中觉察的征询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标准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正;
〔二〕对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协调;
〔三〕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下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下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受理控告、检举的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严禁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违犯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于有直截了当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截了当责任者批判或者行政处分;关于属业务指导关系的,由上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建议地点政府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截了当责任者批判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治理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将标准性文件备案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施行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将严峻行政处分决定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六〕不按规定进展错案追查的;
〔七〕违犯规定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八〕无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视决定的;
〔九〕阻碍行政执法监视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行政执法监视人员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交通行政执法资历证书;情节严峻的,可建议其所属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一〕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违犯职业道德标准,不文明执法的;
〔四〕拒不接受执法监视的。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监视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和交通部直属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法制〔纠风〕工作机构的根底上,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监视队伍。
交通行政执法监视人员从事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监视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监视证件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款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治理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或者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展赔偿。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者严峻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当局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按照本规定制定施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