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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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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农产品 地理 标志 使用 管理 中的 问题 对策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现状入手,指出我国目前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部门过多、认证主体不标准、地理标志普及不够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笔者认为,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一定会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之路。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现状;问题;对策 “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新知识产权概念,是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提出的应予以保护的商业标志之一。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地理标志的认证,并于2023年公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从而标准并完善了地理标志的认证推广之路。当然,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的地理标志,在中国,那么主要为农产品地理标志。 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总结近几年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的认证现状,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现状 在中国,地理标志的主要授权部门有三个,分别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以商标法为核心进行管理。2023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商标法,提高了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层级,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截至2023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1381件。从对随机抽取的229个种植类地理标志农产品调查统计情况看,2023年,地理标志农产品附加值比注册保护前平均增长105%,农民种植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人均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1%,开展地理标志产业直接解决了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总人口18.6%的农民就业。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管理地理标志,截至2023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公告对国内1200余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涉农地理标志产品占1100多件,达总件数的92%,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部依据2023年公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方法管理地理标志,其主要管理对象为初级农产品,并且还专门设计了公共标识根本图案。2023年10月以前已公告643个产品,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部门众多,资源浪费严重 中国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由三个部门依据不同的程序进行管理,其规定、标准和申请程序都不太一样,注册登记制度在内容又有很多重复,不仅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而且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和运行本钱。在管理上,各部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程序均有不同的要求。比方,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要求申请人应是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符合申请资格的行业协会等。但工商总局仅要求申请人资格非个人。在申请程序上,工商总局要求集体商标只需注册,注册后就可使用;质检总局强调审核与审查获批;农业部那么为申请登记。 三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出现管理权限的冲突导致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冲突。“小站稻〞之争就是最典型的例子。2023年6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核准了津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效劳中心为“小站稻〞证明商标的法定持有者。2023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派出原产地专家小组,专程到天津市宁河县,对天津“津沽〞牌小站稻米的地理标志进行审核认证。“小站稻〞引起了津南区和宁河县两方的论战,双方的主管部门也是各执一词,这再次验证了管理机构过多必然出现的管理混乱。 为了克服这种矛盾,大多数的行业协会或组织会选择三个部门同时申请的方式,这就不可防止的带来了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行业协会或组织的生产本钱和费用。如果遇到跨地域的维权,协会等都需要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农业机构的配合、取证和查处,由于目前还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更多的时间不是放在有效的打击侵权上,而是放在了协调各个部门上,这无疑也提高了维权的本钱。 〔二〕行业协会制度不完善,管理能力有限 众所周知行业协会根本上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主体,这就意味着所有人更多承当的是义务:有义务许可本地区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任何人使用,而且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有义务对地理标志使用者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否那么承当法律责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方法第17、18、21、22条〕。行业协会了解本行业的特点,能够积极地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在国外,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凝聚力,能将单一、分散的生产者的力量集中起来,形成强大的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有力保护的力量并承当相应的监管义务;而我国的行业协议制度还不完善,其管理组织能力还很有限,自身和外部条件都还缺乏以很好的承当监管义务。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普及不够,使用意识不强 当前,国内地理标志知识的普及仍然不够。消费者对“大兴西瓜〞、“迁西板栗〞等都耳熟能详但是一旦提及“地理标志〞大家普遍反映比拟陌生。对企业而言,由于认识不到地理标志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巨大作用,出现了一些地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申报下来的地理标志成为了摆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反有些生产者虽然已经具备了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条件,可对地理标志对农产品保护的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只要把自己的农产品用一个自认为不错的价格卖出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增加额外的生产本钱或者费用,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认证上来。甚至有的企业具有使用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条件,但对其使用细那么不了解,在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都不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仅仅把地理标志作为一个产品资质之一,并没有意识到此为一项知识产权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四〕多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建立〞仅仅体现地域和地理条件上 因地理标志规定“产自特定地域〞,目前很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就将地域和地理条件作为建立的要件,往往无视了人文因素和作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的技术构成指标。优质与特殊品质,成为一句空洞的话,无法对其量化。这一方面让消费者不好甄别所消费的农产品,另一方面也让本身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企业面临着被劣质假冒品的冲击;其结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受损。甚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存在放大倾向。特别是同一农产品,有按县域命名的名称,同时又存在按地市命名的,甚至存在按省域命名的名称。大名称包含小名称。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区、地域范围不一定越大越好,太大给有效保护增加难度,也会给农产品品质带来不确定因素。 三、对策与建议 〔一〕健康培育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社团性、民间性和中介性,以及发挥着连接政府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近年来行业协会逐渐脱离“行政襁褓〞,向民间自治社团组织转变,这是行业协会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一方面行业协会要有清醒的自我认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要反思“严审批、宽监管〞带来的监管真空问题。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该谋求健康开展,发挥其凝聚、协调、纽带的作用。按照“十二五〞规划“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效劳〞的要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业协会不仅要代表其成员企业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的所有权,而且肩负着保证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责任,引导地理标志产品走“名牌〞开展战略。农产品地理标志行业协会要和政府共同负责产品的打假扶优工作,推广好的地理标志,在众多的地理标志中,推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带动区域经济的开展的同时,很大程度的促进中国特色农业的开展。 〔二〕创立一个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效劳、监管平台 为了防止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在保护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的权限的重叠和管理的混乱,首先要完善立法,取消地理标志和证明、集体商标的立法冲突;其次要防止管理冲突;最后实现管理信息化、系统化。 由此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三个部门应致力于创立一个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效劳平台,集申请、监管、查询、推广与维权为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效劳管理平台。动态、及时、完整的信息效劳管理平台一方面整合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监管本钱,另一方面方便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行业协会,降低了他们的生产本钱和费用,增加品牌推广力度。当然最重要的是整合的资源必然带来有效的竞争力,为生产企业卸包袱的同时,宣传了政府机构在当今社会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下重效劳重监管的职能。将三个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明细和分工,充分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运用检验、检疫和技术评价手段,给每个农产品加上“身份证〞,对材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与监管、维权的标准将会给中国特色、特质农产品带来巨大开展机遇,真正打造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当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开展趋势,要不断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探求国际保护模式的新开展。最终实现国内与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信息资源联网合作,构建统一的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三〕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普及推广力度,提高使用、维权意识 我国需要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使消费者认识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提高抵御假冒产品的自觉性,同时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使得各种假冒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失去市场。另外对其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也要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的普及,使他们切实抓住开展机遇,并承当自己应尽的义务,力争团结行业凝聚力,增加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尤其是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和命名上要摒弃盲目求大的原那么,而是要“化大为小、精准命名〞,这不但符合市场细分的原理,也便于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各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应该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或者联合组织相应的宣讲团“下基层、走企业〞,向社会宣传和普及地理标志的根本知识、根本法律规定,提高人们对地理标志尤其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并对已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鼓励使用其地理标志。 四、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开展,虽然在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我国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开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不懈的努力,深信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一定会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之路,打造出大量的走出国门面向世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 参考文献: 1.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 2.中国工商报.工商总局科技兴农与地理标志产业开展研讨在中博会上备受关注[eb/ol].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2023. 3.杨敬华,张帆.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趋势[j].科技与企业,2023〔1〕. 4.刘亚军.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j].当代法学,2023〔3〕. 5.刘松梅.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界〔上半月〕, 2023〔5〕. 6.张宝静.我国地理标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eb/ol].迁西板栗营销网,2023. 7.人民时评:行业协会需要“刮骨疗伤〞[eb/ol].人民日报,2023—8—24. 8.姜佳丽,郭佳.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z].财会信报,2023〔10〕. 〔作者单位:北京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其中,隋文香为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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