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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出生
缺陷
综合
项目
管理
方案
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管理方案范文
近年来,出生缺陷已经成为我省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自201x年设立xx省出生缺陷防控工程以来,出生缺陷高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出生缺陷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继续标准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进一步加大我省出生缺陷防治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201x-2023年中国妇女儿童开展纲要及我省开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以预防为主,普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养成优生优育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群众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加强妇幼健康效劳机构效劳能力建设,普及出生缺陷三级筛查和诊断技术。
(三)全省孕妇产前胎儿染色体异常筛查率和结构畸形筛查率均到达80%以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及听力障碍等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均到达90%以上。不断提高严重致残致死性身体结构畸形、21-三体综合征胎儿产前医学干预率和甲低、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患儿早期诊断率,减少严重致残致死性出生缺陷新生儿出生,降低出生缺陷患儿致残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三级预防实施内容及工程
(一)一级预防。通过健康教育、选择最正确生育年龄、遗传咨询、孕前保健、合理营养、防止接触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等孕前阶段综合干预,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相关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包括: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程、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工程。
(二)二级预防。通过孕期筛查和产前诊断识别胎儿的严重先天缺陷,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减少缺陷儿的出生。相关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包括:地中海贫血预防控制工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程,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产前胎儿染色体异常和严重致残致死畸形筛查干预)。
(三)三级预防。通过对新生儿疾病进行早期筛查,早诊断早治疗,防止或减轻致残,提高患儿生活质量。相关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包括: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新生儿常见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
三、目标人群
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的目标人群为xx省户籍孕妇(含配偶为xx省户籍)或持有效xx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孕妇,及其所生新生儿。其他相关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工程目标人群,按相关工程方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以育龄人群、婚前、孕前、孕期保健人群为重点人群,以医疗保健机构、学校、公共场所和电视播送等公共视听信息平台为主要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喜闻乐见、深入基层的出生缺陷防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大力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的重要意义,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广泛宣传出生缺陷防控工程相关政策和提供出生缺陷防控效劳的程序、方法等,将出生缺陷防控宣教工作与常规婚前、孕前、孕期、优生优育等保健宣教相结合,提高宣教工作效率和可及性,提升群众自觉接受出生缺陷防控效劳的意识。各级妇幼健康效劳机构是辖区开展出生缺陷防控宣教的主体,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控的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助产机构要充分利用孕妇学校、新婚学校等常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阵地,培养一支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咨询指导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在助产效劳机构中普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咨询门诊效劳,积极宣传出生缺陷防控知识。
(二)加强出生缺陷防控效劳体系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三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标准建立完善以妇幼健康效劳机构为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根底,以综合性医院、医学院校为补充,覆盖城乡,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三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效劳体系。
1.省级:以省妇幼保健院和省方案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为主,联合省级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指导中心,共同组建“xx省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对口帮扶,制定更新全省出生缺陷干预技术标准、评价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等文件,加强出生缺陷防控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接受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承担全省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和信息化管理。做好工程进度监测、总结分析,协助做好全省工程经费管理。
2.地市级:由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机构或医疗效劳机构建设地市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应具备以下条件:指定重点干预出生缺陷病种所需要的筛查、诊断、产前诊断、产前干预、出生后早期矫治和干预的实验室和临床效劳条件和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出生缺陷干预效劳;指定重点干预出生缺陷病种疑难病例诊断(产前诊断)和危重病例救治能力并接受转诊和处理。对不具备产前诊断技术效劳能力的地市,要加强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出生缺陷诊断分中心,自觉接受省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的业务指导。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出生缺陷防控工作,负责本地市出生缺陷疾病筛查和诊断工作,并对辖区承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实验室检测、新生儿听力障碍检测等效劳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开展辖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等。做好工程进度监测、总结分析,协助做好本地区工程经费管理。
3.县级: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方案生育效劳机构或医疗效劳机构建设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
应具备以下条件:指定重点干预出生缺陷病种所需要的筛查、诊断、产前干预、出生后早期干预的实验室和临床效劳条件和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出生缺陷干预效劳;指定重点干预出生缺陷病种危重病例根底处理和转诊能力。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出生缺陷防控工作,负责辖区出生缺陷疾病筛查工作,并承担辖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对开展的出生缺陷初筛情况进行信息统计、报告和分析,协助做好本地区工程经费管理。与有关助产机构、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新生儿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机构建立协作和转诊机制,将出生缺陷监测与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相结合,做好辖区出生缺陷高危孕妇和新生儿的转诊、随访和干预工作。
(三)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与研究。
各地要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建设,扩大监测范围,明确监测内容,提高监测水平,保证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研究,了解出生缺陷发生现况、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优化完善适合xx人群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整体技术方案,为出生缺陷防治策略、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综合开展孕前、孕产期和婴幼儿期的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早期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的防治等关键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加强出生缺陷防控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相关政策研究,探索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和医疗保障制度的长效机制。
(四)提高出生缺陷效劳效能。
各地要优化出生缺陷防控领域公共效劳资源供给,将一、二、三级干预措施有机整合,综合开展宣传效劳,形成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通过区域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的整合,构建区域孕产期保健和出生人口健康档案信息平台,实现孕产妇与出生人口的围产期保健效劳信息互联共享,实现筛查效劳、随访管理、跨地区协作、转诊会诊、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等的综合信息管理。切实做到惠民政策和信息资源“双衔接〞,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干预效劳的同质化、均等化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效劳、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
五、效劳机构和人员要求
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实行定点效劳。省内能够提供助产效劳、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效劳的机构均可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为工程定点效劳机构。定点效劳机构应按照辖区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为在本机构就诊的效劳对象提供相应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控效劳。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本着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效劳的宗旨,结合本地的效劳能力,合理确定定点效劳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机构间结算,为效劳对象就地减免费用。县级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暂不具备相应效劳资质的,可以委托其它机构提供,但必须确保被委托机构及其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从)业资质,并且要与被委托机构签订效劳协议。
六、资金安排与管理
(一)经费安排。
2023至2023年省级出生缺陷综合防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经济欠兴旺地区开展胎儿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疾病筛查干预和省本级进行工程管理工作。省财政不再安排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建设经费。xxx地区实施工程所需经费由当地自行解决。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其他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工程所有补助资金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降低效劳质量的前提下,实行免费效劳,采用适宜新技术、新方法,增加筛查病种,所需新增经费由当地自行解决。
(二)省财政补助地区需方补助管理。
需方补助内容、补助标准及结算方式参照关于印发xx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x卫〔2023〕22号)和关于推进xx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工作的通知(x卫函〔2023〕97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需方补助内容。
一般人群:通过血清学和超声等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重症地中海贫血、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等严重致残致死畸形以及染色体异常进行筛查;对新生儿进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等遗传代谢病筛查和听力障碍筛查。
高危人群:对筛查阳性的胎儿进行产前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
2.需方补助标准。
需方补助可以通过“效劳券〞等形式实行定点效劳机构就地减免,根据各机构根本医疗效劳工程价格,财政补助80%,个人负担20%。实行免费效劳的地区,个人负担局部可由当地解决。省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目标人群数,结合补助标准和上年结余情况下达当年资金。各地级市结合实际,参照省需方补助相关测算表(见附件4)制定本地区需方补助方法,明确工程资金分配、结算方式。
省、市、县财政按照6:2:2比例分担需方财政补助经费,其中:省财政补助孕妇265元/胎、新生儿79元/例,地级市财政配套补助孕妇88元/胎、新生儿26.5元/例,县(市、区)财政补助孕妇88元/胎、新生儿26.5元/例。
3.需方补助管理要求。
(1)定点效劳机构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检查工程,须扣除医保报销金额后再按财政补助80%、个人负担20%的标准结算。
(2)报销需方补助时,定点效劳机构应当提供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包括医疗收费票据等)以及费用明细单(包括检查人数、检查工程、各检查工程扣减医保报销金额后的具体金额等)。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定点效劳机构应当留存上述报销凭证复印件,以备核查。
(3)对外出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省内流入地协调当地医疗机构作为工程定点效劳机构,为效劳对象就地减免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外出流动人口在省内异地参检,不具备直接减免需方补助条件的,可以采用参检人先垫付再回户籍地报销的方式,具体方法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并按前款做好有关资料存档。
(4)定点效劳机构应当按诊疗标准(工作流程见附件5),及时为参加孕妇和新生儿在xx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程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电子家庭档案,以备核查。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实名身份信息、母子健康手册所规定的档案信息、财政补助信息、检查工程结果等。
七、组织实施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