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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党建
工作
政策规定
重点
内容
有关
要求
基层党建工作政策规定、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农村基层党建根本知识1.基层党组织的概念和设置原那么
根据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但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我们现在通常说的党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在企业、学校、机关、街道、乡、镇、村、产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设置原那么一般是:
党委。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2023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缺乏2023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超2023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缺乏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委员会。
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缺乏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缺乏7名的,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人数虽然缺乏3名的,可以和临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二、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职责
村党支部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开展党员工作。(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级经济组织中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6)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方案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职责。(1)自觉维护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村级民主决策程序管理本村事务。(2)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3)完成上级政府安排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4)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5)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开展和经济开展。(6)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保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7)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8)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移风易俗活动。(9)开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创立和谐村庄,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党的三会一课制度
党的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通过本支部的工作方案;听取、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支部委员会,对吸收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作出决议;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以及支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决定如何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研究支部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和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小组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党内文件和党的决议;讨论本小组的工作以及党员应该承担和完成的任务,研究贯彻执行决议的方法。
党课制度。主要是学习党的根本理论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针对党员一定时期的思想倾向和共性问题,进行党风、党纪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党课可由支部组织,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一般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四、党费的收缴管理
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根底性工作。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每月一次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逐人为其开具党费收缴专用收据。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
(1)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2023000元(含2023000元)者,交纳1.5%;2023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交纳202300元以上党费的程序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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