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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当前劳教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与对策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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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前 劳教所 出现 信访 案件 特点 成因 对策 新编
当前劳教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202223-06-0216:26:24)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态势,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不可防止地进入司法程序寻求解决途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比较突出。随之,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果不服或因在监狱、劳教场所接受法律改造、矫治过程中而引起的涉法信访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化解监狱、劳教场所涉法信访问题,是当前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笔者通过对照、分析当前劳教场所出现的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下对当前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事件的成因、特点与对策,以之共勉。 一、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个别民警执法不公,甚至违法乱纪,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在管理教育劳教人员过程中个别民警在工作中遇到“耍赖皮〞、抗拒劳动的难改造劳教人员时,往往感情冲动,意气用事,除了打骂、体罚等简单粗暴教育手段外,几乎没有其他有效方法。 (二)、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有超时、超体力劳动现象。这是多数单位存在的“重管轻教〞、“重生产轻改造〞等倾向性问题,个别单位为了完成生产任务,长时间超负荷劳动,造成劳教人员身心健康问题。 (三)、个别民警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贿赂,兑现不了承诺。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人越来越“务实〞,把钱财作为追求的目标。一些民警由于长期在一线工作受工作辛苦、环境艰苦,待遇低,产生了心理失衡,便借职务之便打起了劳教人员的主意。在劳教人员减期、所外就医、放(准)假、工种安排等环节上大搞权钱交易,随便许诺搞变通,给予特殊照顾,往往又兑现不了承诺。 (四)、个别民警不作为,纵容违反所规所纪的劳教人员,持强凌弱,敲诈勒索。他们只是狭隘地看到,自己不动手就没事,也不会被追究,至于别人打骂,与已无关,为了使自己“不犯错误〞,即从“只要自己不动手,就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认识中,派生出了指使、默许、暗示,纵容劳教人员打劳教人员的行为。 (五)、在劳教所接受矫治期间患病,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劳教所给予补偿。这种现象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个别劳教人员开始打起劳教所的主意,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能捞点就捞点。 (六)、在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放(准)假、减期等执法环节认为不合理,显失公平。个别劳教人员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只听一面之词,民警不能很好的解释工作,个别劳教人员认为存在“暗箱操作〞。 (七)、因患病正常死亡后,家属产生异议要求赔偿。在人们心目中普遍认为监狱、劳教场所都存在打骂、体罚、虐待等现象,错误地认为是劳教所在管理中打死、或纵容其他劳教人员打死的,遂要求赔偿。 二、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民警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够高。随着近年来各项执法教育活动的开展,劳教人民警察整体素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绝大多数民警已经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工作。但仍有少数民警包括少数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不明显,甚至没有提高。有些部门领导治警不严,疏于管理,有的领导在提拔任用干部上搞任人唯亲,有的人事部门没有严把 12px 14px 15px 16px 18px人员“入口关〞,导致一些自身素质不高的人进入劳教系统,在执法执纪问题上能力低下,面对管理对象,讲道理说不出子丑寅卯,做教育辨不清对错好坏,除了拳脚之功,以“力〞服人之外,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毫无方法,管理教育手段简单落后,容易发生民警打骂、体罚劳教人员,造成当事人解除劳动教养后涉法信访现象的发生。 (二)、制度落实不彻底。劳教场所的规章制度制定了不少,如果都能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那么产生涉法信访的案件都能够防止。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长期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循章不严的问题。少数民警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整套严密标准的规章制度没有认真执行和落实,而少数领导干部对一些违反制度的行为见怪不怪,尤其是对一些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查处,思想上存在着误区,认为小事情、小问题缺乏以影响部门或单位的整体工作和形象,缺乏以影响队伍建设的成绩。但事实上,对这些问题不重视、不处理,久而久之就会败坏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风气,容易产生“受人以柄〞的案件发生,造成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个别民警受到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等错误思想的侵蚀。政治上不思进取,放松世界观的改造,不学习时事政治,不注重自己思想上的修养,忘记了警察的职业道德和从警准那么。出现了“三少三多〞,即讲政治的少,讲实惠的多,讲奉献的少,讲待遇的多,讲艰苦奋斗的少,图安逸享受的多,个别警察还萌发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以许诺为引诱,或以“交友〞来攀附,捞到实惠后兑现不了承诺,造成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个别劳教人员(多进宫人员)反改造手段多样,为了逃避学习、劳动出现了“泡病号〞,没病呻吟、小病大养、大病要补偿,个别劳教人员在矫治期间因意外导致磕碰、伤残没有得到补偿或补偿没有到达要求的。他们抓住当前上访比较敏感,领导怕造成社会影响等问题,抱着能捞点就捞点,不捞白不捞的想法,至使此类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出现。 (五)、个别劳教人员在矫治期间突发心脑血管类急症,经全力抢救不治死亡的(属正常死亡),虽然劳教所采取了必要的抢救措施,但也有因救治病志记载不祥,没有既往巡诊记录等原因,致使其家属产生异议,提出申诉、信访等情况的发生。 三、防止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的对策 (一)、各级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当前劳教场所出现涉法信访案件,要按照中央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切实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与“首要标准〞相适应的劳教工作新机制。 (二)、加强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劳教单位的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民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夯实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思想根底;开展学法、知法和守法教育,增强民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自觉性;把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结合起来,争做文明执法民警活动;认真抓好正反典型教育,扶正压邪。力争通过教育,使每一名民警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 (三)、在执法过程中,开展“阳光执法〞工程。一是执法依据阳光公示。劳教所要把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制度揭示板、公示板的形式,张贴于劳教人员宿舍,接见室,活动室等场所,以便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及时查阅。二是执法过程阳光操作。在劳教人员百分考核以及奖惩过程中,采取三级讲评考核制度。第一级由大队包组民警组织本包组劳教人员,每周对本组劳教人员进行一次劳教人员百分讲评会,评出先进,指出缺乏,奖优罚劣。第二级每月由个大队组织管理科参加,会同包组民警召开本大队劳教人员百分讲评会,讲评本月劳教人员现实表现,宣布百分奖罚情况及依据。第三级每季度由劳教所主管所长,同驻所检查官,以及劳教所监审人员,会同管教三科科长和个大队大队长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劳教人员减期、延期进行考评定案。从而确保执法过程透明公开。三是执法结果阳光监督。就是将劳教人员百分、减期、延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考核审批结果,通过公示板进行公示以利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监督。 (四)、标准执法,确保监督有保障。在标准执法行为的同时,劳教所要加大民警执法工作考核考评力度。一是定职定责,严防越位执法。也就是说为每一个执法岗位制定职位说明书,写明执法权限,目的是严防民警随意执法,杜绝执法“乱作为〞现象的发生。二是建立执法档案,明晰权责一致,确保执法必严。在给民警设限的同时,也要标明民警的岗位责任,由政工、监审部门考核民警依法执法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和民警工作目标考核中,作为其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从而催促民警尽职尽责,防止其“不作为〞。三是拓宽监督渠道,采取多样化的监督手段。建立劳教所长接待日制度、考评委员会制度,并设立举报箱,举报 ,积极开展问卷调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教人员家属作为执法监督员,以强化监督,确保民警的执法权力“不滥用〞。四是责任到人,健全问责机制。针对一线民警执法工作实际,理顺划清每项工作责任,每名民警要签订执法工作责任状,做到谁签字,谁保证,谁负责,以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人。 (五)、建立劳教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完善病志登记记载。劳教人员入所后为每名劳教人员建立劳教人员健康档案,由卫生所大夫对新投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通过各项指标检查,确立该劳教人员身体状况,有无既往病使。对患病的劳教人员在大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跟踪诊治,完善病志的标准填写,按照要求每日巡诊、登记,做好第一手资料,防止劳教人员因病死亡后受人以柄的事情发生。 (六)、定期开展“整顿劳教人员矫治秩序〞活动,严历打击“所王所霸〞、无理取闹、小病大养、无病呻吟、不认罪错不接受矫治的行为,依法合理使用惩戒措施,使整顿矫治秩序活动形成一种常态,维护好场所的良好矫治秩序。 (七)、积极与新闻媒体接触,正面宣传劳教场所的执法工作,让社会和百姓了解劳教场所的各项工作,增加劳教场所的开放和透明度,定期请劳教人员家属或社会新闻媒体参观劳教场所,征求劳教人员家属意见和建议。 古人云。“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只要我们各级主管部门,把预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扩展工作触点,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单位、本部门的热点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使问题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那么,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开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积极应对国际环境大变化,努力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开展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劳教场所平安稳定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篇: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202223-06-292023:39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收入差距的拉大,受信访大环境和区域社情特质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此消彼长,并呈现出诉求群体多、诉求时段长、诉求情绪激、诉求成因杂、化解难度大等特点。一些“陈年案〞、“骨头案〞、“钉子案〞、“无头案〞的当事人,常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无休无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形象,制约了经济的开展和改革的深化。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深入政法各部门及基层一线进行了调研,现就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成因试作分析,并探求解决对策。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是不服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治安处分、交通管理等案件,及司法机关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其他执法不标准、不文明、办案有瑕疵等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等问题。就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体制的因素 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其本意是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终审生效的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为进入再审所设定的“软性〞条件,制约了二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除此之外,有关领导的过问同样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再审的不是诉讼制度,而是权力。案件未能及时的生效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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