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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郊
煤矿安全
生产
隐患
管理
规定
8.1
城郊煤矿平安生产隐患管理规定8.1
为进一步加强隐患检查治理工作,健全平安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管理人员查找平安生产隐患职能,真正做到隐患的流程化闭合管理,全面提升矿井平安管理水平。结合城郊煤矿平安管理现状,特制定城郊煤矿平安生产隐患管理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隐患的分类
根据隐患性质,将隐患分为通风、防尘、防灭火、防瓦斯、爆破、顶板、防治水、机电、运输及其它平安隐患。根据隐患的影响程度,将隐患级别分为一般平安隐患和重大平安隐患。
二、隐患闭合管理流程
平安隐患管理的闭合流程:隐患→信息站→责任单位整改→信息站→安检员复查→结束
科室所有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检查出的隐患均由信息站通过平安办公系统发送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限改日期内进行整改落实。整改结束后,由责任单位反响至信息站,信息站安排安检员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结束隐患闭合管理。经复查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平安隐患,由信息站再次将隐患发给责任单位进行二次整改闭合,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隐患整改落实要求
1、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沿途所有平安隐1患,升井后及时填写隐患单,安检科按照隐患处理“五定〞原那么(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进行整改闭合。隐患整改单必须注明行走路线、责任单位、隐患的性质和级别,并根据隐患处理难易程度注明限期整改时间(规定某月某日到几点前)。
2、信息站必须将隐患整改单上的隐患按照整改要求在3小时之内发送到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3、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隐患信息的管理,并对本单位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催促。
4、责任单位对检查出的一般平安隐患,原那么上当班必须处理,当班不能处理的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责任单位对检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必须建立重大平安隐患台账,并制定整改方案,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规定整改时间。
6、责任单位在限改时间内不能整改的隐患或超出能力范围需要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的,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至相关业务科室,由相关业务科室重新确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单位,并负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经业务科室领导签字后的书面报告由原责任单位报安检科备案,由安检科负责监督隐患落实情况。
7、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及时回复隐患整改情况,每条隐患必须注明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8、安检科负责对整改单位反响的平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平安隐患的及时落实。
四、隐患检查任务分配
生产科室正科级管理人员每月检查平安隐患不低于40条,生产科室副科级管理人员(含享受副科级待遇人员)每月检查平安隐患不低于50条。经营科室、技术中心和生产科设计组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检查平安隐患不低于25条。其它科室副科级及以上人员每月检查平安隐患不低于8条。检查隐患条数以在信息站填写隐患整改单上的条数为统计依据,因特殊原因入井次数核减后,根据核减后的实际入井次数占应入井次数的比例考核隐患数量。一般管理人员及科室其他人员检查隐患由所在单位考核,矿特殊规定没有入井次数考核的人员不予考核。
五、平安隐患考核规定
1、每周由安检科负责统计各科室平安隐患检查情况及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平安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2、每月由安检科、监察科统计各科室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隐患检查数量,对没有完成的相关人员,按照每条隐患20230元进行罚款,同时给予平安积分,每少1条隐患扣所在单位“双基〞考核分0.1分。
3、责任单位隐患整改不及时,没有按期进行整改或力所不能及的隐患没有书面报告的,按照每条隐患20230元进行罚款,落实相关责任人,并扣责任单位“双基〞考核分0.1分/条。
4、平安隐患整改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反响给信息站,超过限改时间8小时后没有反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并落实到责任人。
5、各专业科室必须建立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台账,出现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要注明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凡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没有列入专业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台账的,扣除该科室“双基〞考核分值5分,并严格按照城郊煤矿平安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相关处理。
6、施工单位管理区域内存在的力所能及的重大平安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被上级部门检查到的,扣除责任单位双基考核分值2023分,被矿管理人员检查到的,扣除责任单位双基考核分值5分,并严格按照城郊煤矿平安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相关处理。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仍按城郊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篇:煤矿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煤矿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标准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平安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平安监察部,同时设立平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平安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平安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平安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平安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分。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平安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第二章生产保障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效劳采掘〞的工作原那么,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那么,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平安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那么,对责任人罚款50~2023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那么,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那么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那么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2023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2023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
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20230元/次。造成丧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方案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方案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缺乏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到达足够储藏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丧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丧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第九条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平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
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2023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响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丧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成心不接 ,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以下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那么,罚责任人50~2023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2023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第三章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