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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办企业转型发展若干规定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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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 企业 转型 发展 若干规定 范文
市政办企业转型开展假设干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入,转变开展方式,加快产品、技术和管理创新,推动企业扩张、产业聚集和经济转型,掀起“两个先行区〞建设的新热潮,现就鼓励企业转型开展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高端制造 对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资项目美元兑换人民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当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上、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高端制造业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新征土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因征地形成的政府纯收益,市财政按照本级政府收益额,从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根底设施建设。 〔三〕免收项目投产前我市权限内地方留成局部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资源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才交流效劳费、人才信息查询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各类中介机构有偿效劳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免收城市根底设施大配套费。 〔五〕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填海后形成的土地,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属于非公益性的可协议出让,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财政按照本级政府收益额,从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根底设施建设;属经营性项目的,按“招拍挂〞方式办理。 〔七〕对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业出让土地,凡按专题会议纪要或合同约定条款按期推进的,继续享受其优惠政策;未按专题会议纪要或合同约定条款推进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处置土地时,应按处置时用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二、鼓励产业升级 〔八〕对远洋捕捞企业将水产品运回加工的,优先给予渔业资源捕捞配额等政策支持。 〔九〕对个体渔船组建联合体或注册成立股份销售公司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十〕对主动退出近海养殖、参与深海规模化养殖的企业,在资源配置、海域使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十一〕传统水产养殖和捕捞企业,增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附加值精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享受鼓励高端制造业开展的有关政策。 〔十二〕传统渔业企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增上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效劳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资项目美元兑换人民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当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上、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除享受鼓励高端制造业开展政策外,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局部给予等额扶持。 〔十三〕对消耗高、污染重、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主动实施关停并转,新上国家政策鼓励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项目,除享受鼓励高端制造业开展有关政策外,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局部给予等额扶持。 三、鼓励配套协作 〔十四〕对企业因参与行业〔整建制规模以上企业〕整合而进行的资产重组、置换、剥离、收购、转让、登记,其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地方留成局部给予等额扶持;地方留成以外的税费局部,可视情况从企业每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中安排等额资金扶持;中介机构有偿效劳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上述涉及的税费收入不计算税务部门年度征收方案。 〔十五〕企业在参与行业整合过程中,属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业出让用地,其土地处置时补缴的土地差价款,形成的政府纯收益局部给予等额扶持,并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标记。 〔十六〕对龙头企业引进外来企业或吸纳本地企业为其配套的,或带动市内企业进行贴牌生产的,其单个协作企业因配套或贴牌而形成的地方级税收年到达200万元以上的,可从其协作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局部中,按50%的比例安排等额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 四、鼓励产业聚集 〔十七〕对企业自办园区并负责招商引资的,给予根底设施配套、土地收益返还、财政收入分成等优惠政策。 〔十八〕对城区及沿海企业搬迁入驻市政府规划园区的,除享受鼓励高端制造业开展有关政策外,可从企业老厂区土地或海域出让所形成的本级政府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予以返还。 〔十九〕各镇引进并落户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石岛工业园的项目,其投产后形成的税收由项目所在园区和项目引进镇各分成50%。 五、鼓励创新创业 〔二十〕对企业实施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予以推荐申报,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项目实施有资金困难的,可考虑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或采取参股形式给予先期启动资金。其新增贷款不在上级贴息政策范围内的,可根据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额,参照上级贴息政策和标准给予扶持。 〔二十一〕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其他省级以上创新类、品牌类荣誉的企业,年终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对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30万元;对新认定为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效劳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5万元。 〔二十三〕对船舶配套企业获得国内外船级社资质认证的,每一项认证奖励5万元。 〔二十四〕对主持制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十五〕对获得省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主要课题完成人员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十六〕对参加省以上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中选为副会长或副理事长以上的,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3万元。 〔二十七〕对建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经费10万元。 〔二十八〕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创造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创造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每年申请专利超过30件且创造专利到达专利申请总量40%以上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九〕对列入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引领工程的企业,其新开发的主导产品形成批量生产,年上缴地方级税金到达1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资金。 六、其他鼓励政策 〔三十〕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通过“买壳上市〞或将原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首发融资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企业高管人员100万元;融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企业高管人员200万元;融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高管人员300万元。 〔三十一〕市政府设立2亿元临时还贷周转资金,用于保障企业金融信用,帮助企业还旧贷新,防范企业信贷风险。〔具体细那么由市财政局制订〕。 〔三十二〕市外企业来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总部、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当年缴纳地方级税收到达10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认定后,形成的税收我市地方留成局部,10%用于支持市内引荐单位事业开展,40%用于扶持来我市设立总部、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的市外企业。 〔三十三〕对来我市设立独立核算总部、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的企业,以及来我市设立的法人类金融机构,其自建办公用房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鼓励高端制造业的相关政策。 〔三十四〕对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约束条件 〔三十五〕对水产品未进行精深加工或加工比例低于80%的水产养殖捕捞企业,不予办理临时还贷周转资金、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新增海域和土地使用等支持事项。 〔三十六〕对小型鱼粉厂、冷藏厂等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企业不予政策支持,不予办理临时还贷周转资金、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新增海域和土地使用等支持事项。 〔三十七〕对新增渔船没有加工能力的,原那么上不予审批或不予远洋捕捞配额支持。 〔三十八〕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1〕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环保事故; 〔3〕重大刑事案件; 〔4〕恶意拖欠职工工资; 〔5〕未办理职工保险金投保手续或拖欠职工保险金超过三个月; 〔6〕偷逃税款,恶意逃废债务。 〔三十九〕凡拟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在项目开工前需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投产时由财政、审计、经信、商务、科技等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计核实,凡达不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建设时限要求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由投资者全额补交各种税费。 〔四十〕投资者以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协议或纪要约定进行投资开发,严禁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 八、附那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至年12月31日,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涉及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兑现的事项,由财政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细那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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