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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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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公司 相关 安全管理 制度
企业公司相关方平安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相关方平安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平安管理要求,平安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公司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平安管理程序和要求。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企业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公司区内非本企业人员。 3 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是相关方平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平安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公司级平安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签订或审核各类平安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公司级平安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平安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3.2 综合管理部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3.3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平安教育,负责人员的平安管理和审核。  4 外来施工承包方平安管理  4.1 各单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平安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4.1.1 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工程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平安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4.1.2 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1.3 承包方平安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平安措施是否落实。 4.2 实施平安保证条件确认,由安技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3 平安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单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平安条款,明确双方的平安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分条款。  4.4 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平安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安技部备案。  4.5 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 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平安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 明确双方现场平安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平安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平安管理制度。  4.5.4 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平安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平安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平安技术交底,明确平安技术要求,提供平安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平安措施。  4.5.5 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平安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三级平安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平安教育登记卡,并报安技部审核存档备案。  4.6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4.6.1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平安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4.6.2 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平安要求。  4.6.3 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6.4 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技部的平安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阻碍企业平安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4.6.5 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企业发包方和生产管理部备案。  4.6.6 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平安风险抵押保证金。假设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平安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平安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假设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平安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平安协议条款规定处分,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假设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部审核存档备案。  5 租赁单位平安管理  5.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平安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平安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5.1.2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总经理、经理职业平安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安技部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安技部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平安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4 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工程,由企业投资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响安技部,由安技部进行施工平安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5.5 生产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平安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平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6 生产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平安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6临时工平安管理  6.1 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综合管理部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安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6.2 依据综合管理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生产平安部、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平安教育,并填写三级平安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平安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6.3 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平安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参加平安学习和培训,接受平安检查。  6.4 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企业员工等同的平安权力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 外来人员的平安  7.1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公司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7.2 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平安培训。 7.3 公司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7.3.1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7.3.2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公司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3.3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前方可使用。  7.3.4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3.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7.3.6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标准,遵守平安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平安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平安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7.4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企业安技部和主管部门的平安监督检查,不符和平安要求必须整改。  8 考核  8.1 对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公司内职工的平安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8.3 经企业领导或生产平安部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平安奖惩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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