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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贯彻落实
煤矿
生产
安全事故
特别
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
各地方煤炭公司: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定期组织排查。隐患排查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平安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隐患排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各矿主管矿长签字后,于每季度第一周报送某某监察分局。
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排查和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将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分。
二、加强平安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确保平安生产。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某某监察分局对存在十五项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并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分。
三、落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加大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煤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的培训和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某某监察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把煤矿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监察,一旦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将按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分。
四、认真执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在认真执行江苏煤矿平安监察局下发的XX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苏煤安[2023]45号)的根底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煤矿正常工作期间,除完成月度下井总数外,还要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保证每周至少下井一次。否那么,某某监察分局将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分。
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区队负责人一律实行带班作业。矿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每月下井次数中安排1至2次的带班作业。
五、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平安手册。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平安手册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o5]122号)的要求做好煤矿职工平安手册的编写和发放工作,并于20o5年12月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平安手册发放到职工手中。
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完成便携和发放任务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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