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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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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住宅小区 配套 设施 验收 工作 意见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市物业管理方法(市政府令第11号)文件精神,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是指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物业满足使用功能和物业管理条件的验收。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实施物业管理。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二)催促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三)提供住宅小区申报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工作及托管交接工作的咨询指导和效劳; (四)编制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报告。 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范围是该物业规划红线以内的所有共用设施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宅小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验收的物业和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履行其他验收义务。参加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条件,实行回避制度。 四、验收合格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报告。对验收中不合格的工程,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验收建设单位送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整改或拒不整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在新闻媒体公示验收不合格工程内容,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托管交接手续。 五、未经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擅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六、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具体工作方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订。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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