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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丙怀村
布依族
习惯法
田野
调查
研究
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与研究
关键词 丙怀村 布依族习惯法 田野调查 研究
基金工程:本文系2023年贵州民族大学民族法治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工程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与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工程编号:2023zx023。
作者简介:覃荣慧,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4.071
一、选题原由及意义
(一)选题原由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在社会迅速开展的背景下,随着国家法的逐渐的涉入,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在与国家法不断的冲突和调和,在这演变的过程中,布依族习惯法在现代法律中作用越创造显,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也是有借鉴的,与国家法的衔接日益成熟。作为承接国家法的制度根底,布依族习惯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将会继续发挥它的指南作用。为了进一步了解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的作用和传承,本文将从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为研究对象入手,运用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和文献分析法收集资料,以历来丙怀村布依族社会为着眼点,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学习少数民族习惯法,祛除只有国家制定法是法的片面看法,在国家法的空缺局部认可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在处理民事纠纷以及在现有的法律不能处理的纠纷中引用习惯法,填补国家法的空白,处理好民族自治地区的事务,维护民族的和谐,同时也增加对国家法的宣传力度。
(二)选题意义
我国的主流法理学在习惯法研究方面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的水平。单方面地只重视国家法制定中普遍存在的规律,而无视少数民族聚居区地方性风俗习惯规那么研究,只注重立法上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无视在社会上实际起作用的社会标准的习惯法的研究。在其他国家,法律人类学中的实证研究的方法从20世纪初就成为主流研究的方法,本文属于实证研究的范畴,布依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为后人留下一笔无文字文化的汉文记录遗产。
二、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界定
通说认为法的概念表述为“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过必要的程序通过,能够反响统治阶级意志,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保证实施的标准体系。〞
关于习惯法的研究,国内外也有众多的学者研究,首先是对概念的定义,其次是否成认习惯法的独立于国家法单独存在。在著名法理学家郭宇昭教授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文章中就针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渊源,即民族习惯法只有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人群中起到同现代法律一样作用的社会标准。在现在习惯法的研究过程中,对于习惯法的定义各有不同,经过研究分析归类,大致分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主要是认为法只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专門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应该从广义上去理解,只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 也依据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为保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标准, 都属于法的范畴。
本文将习惯法的概念表述为:在布依族各方面的实际生活中形成的,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存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社会中有当地公认的约束力,在违反地方条款时,有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多元化并存的社会标准。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民族识别完成后我国的专家、学者们开始对布依族习惯法展开调查与研究,吴大华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论中对习惯法的组成与开展方向的进行了详实的表达。〞高其才在“中国习惯法通论中针对不同时期以及村寨习惯法的集体表现进行论述。〞周相卿教授主笔撰写“者述村布依族习惯法研究中从布依族习惯法存在的背景和习惯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典型的具体案例分析布依族习惯法在民族区域社会中的作用。〞周相卿、史炜灿撰写当代关口寨布依族习惯法传承与变迁问题民族志文章中论述关口寨如今还保存着有威望有地位的寨老调解邻里纠纷制度,并且村寨事务中方面发挥作用。从现有的公开出版的资料看,截止到2023年2月份,中国期刊网收录的专门采取社会文化人类学参与观察法,对贵州的典型布依族村寨进行田野调查而取得的专门习惯法研究成果也是凤毛麟角,仅有三十多篇论文(不包括其它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通过网络查阅,采用前述方法的布依族习惯法研究成果只有一部专著,周相卿教授主编的者述村布依族习惯法研究(民族出版社)是法学方面关于布依族习惯法研究的代表作。且省内外对于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的研究还未提及,因此,该地区的习惯法仍然存在着重大的研究价值。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的学者对习惯法的研究也有很多,萨维尼-德国著名的法学家的观点是:“习惯法的根底应是共同信念,它从民族的精神与意识中孕育而出,深耕于特定的民族历史中,并且成为了社会存在整体不可缺少的局部。〞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等,这些国外资料可以让我们能够了解到西方学者在习惯法上的研究动态,他们的研究思路也值得参考。通过搜索国外学者对布依族习惯法的研究,没有发现国外学者专门采取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参与观察法研究布依族习惯法的资料。
四、研究方法
(一)田野调查法
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最根本的方法就是田野调查法,即实地研究法,调研人员到村寨进行同吃同住收集第一手资料,整理、分析后,然后建立假设和理论,通过证伪法对研究结果进行检验,在通过与寨老、村民的交谈中掌握第一手资料,并且对村寨老人的表达进行客观翔实的记录。
(二)文献分析法
在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学习后,开始查阅和收集大量关于布依族习惯法的相关书籍和文章,并且进行了整理,不断的在网络上和纸质书籍中来回穿梭,从中学习写作起点和行文思路。
(三)比较分析法
本文主要从习惯法的处分制度、调解制度和婚姻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布依族习惯法的相同之处、不同之处、优点及缺乏进行比照分析。
五、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的内容
(一)刑事处分制度
习惯法之所以能称之为“法〞,是因为其在特定的环境下有其实施的强制力,在过去丙怀村对不遵守当地习惯法的人处分非常严厉,处于相对封闭村寨,生活的圈子都是熟人社会,生活上都是自给自足,有的甚至缺衣少食,因此,对于盗窃即小偷小摸非常之痛恨。一旦发现有人盗窃,就会处于严厉的惩罚。习惯法的主要表现方式是“古规〞“古法〞,处分方式是3个1(米、酒、肉各一斤),3个1有大的吃法即:请全债老小吃一顿,小的吃法是一家去一人,队长家去两人。调研中了解到村寨的几个案例都是按小的吃。啷头会根据乡规民约组织吃3个1。这是在当时算是很严厉的处分方式,甚至会致使其倾家荡产。进行3个1的处分也有教育的作用。布依族习惯法确认的处分制度主要表现为财产方面的处分。案例1:据了解村寨里有个人在一九八几年代偷牛,被进行“3个1〞的处分,这一次是单独处分3个1。同一个人在1994年又一次偷牛,被判处刑罚后,被进行第二次3个1处分,其实当事人家长觉得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就不再进行3个1的处分,当时就有村民拿着楼梯爬到他们家,强行要吃,说是累犯,从重处分。
案例2:1991有个人爬到别人家里(即入户盗窃)偷了一袋辣椒,也被进行了3个1的处分。理由是因为人家里没有金钱,如果有他一定会偷。假设是偷盗地里的辣椒就不会给予这么重的处分。
以上两个案例是运用习惯法对于盗窃、及累犯的相关处分,由此可以分析出当时习惯法还是发挥着标准作用。国家法对于盗窃罪和累犯也有相关的规定,从中我们也可以分析出 ,民间标准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无法发挥出其法的标准作用的时候, 人们将会依靠国家法。适用布依族习惯法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可以减少解决纠纷的本钱。
(二)民间邻里纠纷调解制度
“啷头〞即寨老中起到带头作用的老辈,解决村寨出现的各种问题,乡规民约的制定,啷头起到很大的作用,村寨的处分制度,也是由榔头组织寨老们讨论,例如是否处以“3个1〞的处分。乡村邻里的矛盾,村民们一般不会一开始就找村委会解决,而是先找啷头和寨老,据调研时老者的表达,“这样一个案例有两家人因为宅基地相邻权的纠纷,每年都争吵不休,后来两家同意摆上一桌酒,叫上村寨寨老(即村寨里年长又能说会道且有点文化的人),根据双方陈述,然后寨老从中调解解决,称为“讲理〞。最后将一直争吵了几年的宅基地纠纷就处理好了。处于熟人社会,大家对诉讼等司法制度是排斥的,大家不愿意把关系闹得太僵,能调解解决的问题,大家喝过酒“讲理〞协调好了以后,大家之后还是可以和谐相处。
(三)布依族婚姻习惯法
婚姻作为人们人生中的头等大事,经过调研发现,丙怀村布依族一直以来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并且形成比较特殊的婚姻制度。布依族存在不同辈分或者同宗间禁止开亲,同姓不同宗可以开亲。“姑舅表婚是在原始社会阶段母系时代的“舅权〞演变而成的一种婚姻规那么,具体是指在表兄妹年龄差距不大且适婚的情况下,姑妈家的女儿要嫁给舅舅家的适龄的儿子,也称还娘头,〞是一种限制婚姻自由的表达。男女双方通过自由恋爱的方式,有了一定的接触,双方情投意合后,男方就会告知父母,如果父母也同意,就请媒人去说和成亲,假假设女方也同意,就可以开始订婚。订婚在丙怀村布依族村寨称之为“吃小酒〞。并且在有了小孩以后便已成认两者的婚姻。在丙懷村延续到一九九几年代,很多都是事实婚姻,没有相关的结婚手续,因此,一般都是女方提出离婚,其只身离去,不带任何财产。也不抚养小孩,在当地称为“走广〞了。有财产纠纷的离婚时,一般都必须邀请本村寨的啷头或者寨老主持。即使国家法在慢慢涉入,但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的作用不容小觑,人们对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带有谴责,不顾家庭夫妻及小孩的情分,是人情淡薄的表达,社会的舆论压力也是有标准人们行为的内在强制力。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制度的存在,大大减少了丙怀村布依族人们的离婚率,维护家庭的稳定。
六、布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在对于丙怀村布依族习惯法进行调查研究,笔者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有了更高更深的认识与理解。布依族习惯法在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对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乡风文明的乡村振兴伟大目标起到引导作用,同时在村民自治和制定村规民约中起到参考作用,甚至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起到弥补作用。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实质也是传统习惯法的反响,在熟人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国家立法与民族习惯法互补与融合的良好状态。
参考文献:
(1)高其才.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M).法律出版社,2023.
(2)周相卿.黔东南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研究(M).民族出版社,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