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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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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饮水 安全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资金管埋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申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本建设财务管埋规定(财建[2022]394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平安工程恃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工程资 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工程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年度工程方案、审查工程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 下达农村饮水平安工程预算。其中。中央本级工程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 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 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方法,财政部门按有 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万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根本建设工程管 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顺 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工程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 工程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 平安工程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 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催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根本建设 财会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根底工作,对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 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持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工程财务隶属关 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本钱处理;因工程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 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工程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 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 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埋,在竣工财务诀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己具 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工程 己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 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文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情况 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 农村饮水平安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工程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第二十五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工程末按 规定实施的,除将己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 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 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XX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平安问题,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公布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管理方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的范围是,XX省农村饮水平安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XX县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平安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缺乏、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平安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2023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根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根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开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编制报批、工程审批;投资方案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工程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平安问题的范围和工程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平安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工程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 县级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开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各市水利部门或工程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规划,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2023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缺乏202300立万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申 请中央补助投资数额占总投瓷50%以下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2亿元;中央补助 投资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 投资建设的工程,按照企业投资工程核准暂行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各省辖市可以在不突破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 工程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工程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辖市开展改革、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开展改革委员会 和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开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 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202300立万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编 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其他工程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水源和水质论证、工程措 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平安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 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经省辖市开展改革、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开展 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开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后,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 报告。其他工程的实施方案由省辖市开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批,并报省开展改革委员 会和水利厅备案。第三章工程投资方案申报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开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根底上,每年5月底前联合向省级开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议方案。省级开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根底上,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开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的省级年度工程建议方案。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年度内申报方案。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申报下一年度的工程建议方案时,应附具以下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平安年度工程建议方案; 2、所列工程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从上一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万。 第十六条省开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方案,在征求各省辖市意见的根底上,将投资方案分解到乡镇及村。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年度方案中一次性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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