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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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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安全生产 管理 职务 过错 行政责任 追究 办法
公司平安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为夯实平安根底,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平安奋斗目标,创立本质平安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方法,落实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平安生产事故要标准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方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2023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2023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观察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分款300~500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分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分款500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效劳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500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2023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分款202300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效劳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观察处分,并处分款202300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平安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平安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观察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本钱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202300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观察处分,并处分款2023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分款202300~1500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分款15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202300~15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分款202300~1500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平安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分款500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对其他相关的平安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毎进行赔偿,人赔偿最多不超过1500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观察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导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平安考核罚款,按某矿司(~)256号及某矿司(~)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方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理: (1)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方法不符的,均按本方法执行。 第二篇:公司平安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夯实平安根底,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平安奋斗目标,创立本质平安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方法,落实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平安生产事故要标准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方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202300~1500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202300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观察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1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分款300~500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分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分款500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效劳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2人或累计重伤2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500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500~202300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分款202300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分款202300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效劳系统因工一次重伤3人或累计重伤3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观察处分,并处分款202300元。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方法不符的,均按本方法执行。 第三篇:公司平安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夯实平安根底,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平安奋斗目标,创立本质平安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平安第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挂上平安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平安生产的。 第六章对平安质量标准化创立及本质平安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d 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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