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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配置
使用
处置
施行
办法
新编
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方法
XX省财政厅公告
第30号
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2223年7月27日XX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2023月1日起实施。
XX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XX省财政厅文件
云财资(202223)73号
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现将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云政办发"202223"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那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工程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根本程序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由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资产单位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202300万元以上(含202300万元,下同)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2022万元以上资产的。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的;行政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2023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20万元以上资产的;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20230万元以上资产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20230万元以上资产的。
(三)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三)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部门将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的批复,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权限报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五)公开处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州市的,应附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州市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州市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根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根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