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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村级
组织工作
制度
新编
村级组织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根底上,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章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
第二条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根底,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开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方案生育等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开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根底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是村民在自愿互利原那么根底上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供生产效劳、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开展多种经营;
(三)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开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四)组织农田水利根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根底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效劳工程;
(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开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效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八)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九)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第三章村级组织议事规那么
第六条村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
(一)重大事务主要包括。(1)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村庄建设规划;(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3)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4)兴修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5)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6)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7)国家方案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8)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务决策的一般程序。(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1/2023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同时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5)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三)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由党组织书记委托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村民自治的问题,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人数较多的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但必须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村党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召集。会议议题须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应于会前2天告示村民。村民代表要主动征求村民对议题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村“两委〞的工作情况;
(二)就村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提案并质询;
(三)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思路。
村级民主恳谈会(听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全体村民。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可与村干部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及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村党组织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村党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凡属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由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问题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党员大会需要作出决议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选举结果须实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村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
(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着群众致富的本领。
(三)村党组织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党员标准,对每位党员进行评议。评议应实行党员评议和群众评议的“两票〞制方法进行。对不合格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四)实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党组织要按照因事设岗、因人定岗的原那么,结合党员特长,采取党员自愿申报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置相应岗位,明确具体职责,充分发挥无职党员作用。
(五)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有能力的党员一般应联系一户开展户和一户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六)村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党组织要与外出党员保持每季一次以上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七)村党组织要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产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等组织中。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开展党员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开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开展党员工作。推行以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群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大会决定为主要内容的“三推一定〞制度,把优秀分子推荐并确定为开展党员的培养对象。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务工经商人员、规模种养殖能手中开展党员。对不是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