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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
为标准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开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XX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和XX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方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
1.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到达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那么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外出超过半年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指派其他人员代理主任工作。
5.省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审议和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方案和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由学校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6.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两结合〞(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固定、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实验室的工作需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那么核定实验室的专职人员编制。所有人员均实行聘用制,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与所在院(系)和人事处商定后聘用。为促进科研人员流动和学科相互渗透,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二分之一;实验室主任和所在院(系)主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实验室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7.省重点实验室的专职和校内兼职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归属于业务依托院(系),并承担相应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校内外人员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
三、人员组成及职责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按其工作性质和主要任务的不同可分为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三类。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学校只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实验室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等,核定必要的专职人员编制。
1.实验室管理人员
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任、实验条件建设、财务管理等负主要责任,并对学校和省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秘书协助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2.实验室研究人员
实验室研究人员以从事研究工作为主,在保证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的实现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并积极与兼职研究人员配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编制数根据实验室承担工程的类型、级别、科研经费的总量及兼职研究人员数量等综合核定。
3.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同时参加局部研究工作。学校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室技术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和升级等方面的创新研究工作,并在其经济待遇、职务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证和倾斜。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根据实验室拥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台数、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承担的实验工作量等综合核定。
4.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
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为了完成特定的研究任务而临时聘任的人员或通过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得到资助的校内外访问学者。兼职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应完成实验室规定的研究任务。实验室应加强与兼职研究人员的联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
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省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资金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技术软件,学校配套的资金除根据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验室运行费和科研开放基金外,其余局部应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学术活动。
2.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实验室和所在院(系)结合,根据建设目标按年度提出申请,由开展规划处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年度划拨,专项管理。
3.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支出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签字。对于大额经费开支按照河南理工大学财务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4.经费使用的监督
(1)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方案规定的工程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学校和上级部门拨发的运行费和开放研究课题费,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任意转用;
(3)实验室经费的使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4)省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效劳收入,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五、检查验收与奖励
1.省重点实验室按照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任务书进行建设,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过程进行评议和建成后的验收。
2.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的管理、仪器设备运行、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阶段检查和考核。
3.省重点实验室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和省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和检查。
4.省重点实验室接受上级评估和检查后的奖罚,依据校内分配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本方法由开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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