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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局
减免
丧葬
费用
通知
范文
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市政府确定对局部群众根本丧葬费用实行“三免一减〞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去世后到殡仪馆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老人。其中,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的老人根本丧葬费全免,城乡低保对象根本丧葬费减半。
二、减免程序
〔一〕减免对象死亡后在户籍所在县〔市〕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减免对象的死亡证明及有关证件〔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由逝者亲属签字,到殡仪馆申请办理根本殡葬救助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在结算殡葬效劳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二〕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申请办理根本殡葬减免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按本地殡葬收费标准减免相关费用。在外地产生的骨灰存放费用不予减免。
〔三〕殡仪馆是政府举办的殡葬效劳事业单位,依法行使根本殡葬效劳职能。减免对象应遵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在殡仪馆办理根本殡葬事宜。凡在殡仪馆之外产生的殡葬效劳费用,以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死亡但在非户籍所在地火化遗体的,不减免根本殡葬效劳费用。
三、减免费用项目〔根本丧葬费〕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5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存放费〔免除〕。
四、费用补贴渠道殡仪馆减免的根本殡葬效劳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殡仪馆。殡葬减免所需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负担。
五、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将殡葬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检查、考核、总结殡葬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丧主的押金或保证金,变相搞以罚代化。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费用免除相关手续的审核、减免工作,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检查丧葬减免政策的实施和减免资金的运行。
本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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